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初200号)

委托方(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八局”)

在本案中,苌律师代中建八局向法院提起判令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昆明鼎杰”)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损失共计约3亿元左右、中建八局在鼎杰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诉讼请求。针对中建八局的诉讼请求,鼎杰公司提出工程欠款数额存在问题、 24%年利率计算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利息重复计算等答辩理由,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中建八局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质量维修费用共计620余万。为反驳其反诉诉讼请求,苌律师团队提出鼎杰公司曾发函将工期调整,涉案工程总工期未延误。实际施工中存在如鼎杰公司设计变更、图纸下发时间延误等原因导致节点工期顺延,所以应以最终是否符合鼎杰公司的要求为准,而鼎杰公司通过两封表扬信确认中建八局施工的节点工期符合其要求并提出表扬等答辩观点。

最终,在苌律师不懈的努力以及出色的庭审表现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昆明鼎杰向中建八局支付尚欠工程款174,183,872.23元、工程款利息149,507,807.7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驳回了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