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长女与沈二女、沈孙女、沈儿媳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本案被继承人沈老太与聂老头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女沈X华、二女沈X和、儿子聂X德。聂X德与杨X华系夫妻,育有一女聂X琪。沈老太父母早已过世,丈夫聂老头也早亡。儿子聂X德于2002年去世,沈老太于2012年去世。二女沈X和、孙女聂X琪将长女沈X华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沈老太遗产。诉讼中,杨X华以自己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申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加入诉讼。

西城区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沈老太继承人为长女沈X华、二女沈X和、孙女聂X琪、儿媳杨X华,四人各继承沈老太遗产的四分之一。沈X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经审查裁定发回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女沈X和、孙女聂X琪诉称:被继承人沈老太因病去世,遗留有安平里胡同房产一套、存款、基金等遗产,因其生前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长女沈X华辩称:安平里胡同房产购房时我支付了一部分款项,应有我三分之一的份额,应从遗产中剥离出来;我垫付的医药费、丧葬费应作为债务从遗产中扣除;儿媳杨X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沈老太生前在多张纸上留有自己身后事安排的意见,应作为遗嘱处理,尊重沈老太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沈老太生前与长女共同居住,主要由长女照顾饮食起居,生病照料一应事宜均由长女负责,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二女生活在上海无法照料、孙女长期在外求学无法照料、儿媳虽然与沈老太共同生活,但一直上班,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更何况三人虽同住一个屋檐下,但儿媳与沈老太各自独立生活。

第三人杨X华述称:丈夫去世后我和沈老太一直共同生活,住院期间照料、护理都是我,我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西城法院发回重审一审阶段,开庭谈话数次,充分围绕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开展举证、质证、调查、询问。

【律师代理核心观点】

本律师代理长女沈X华,审查案件资料后决定重点强调遗产范围的确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长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核心观点如下:

1、遗产范围应按照查明的事实确定。长女为沈老太垫付的医药费、丧葬费合计约10万元应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除。

2、第三人儿媳对被继承人并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不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第一,被继承人系教师,在岗有工资,退休后有退休金,工资收入完全可以维持日常生活,无须儿媳提供主要生活费用,且儿媳也无能力提供。第二,虽然儿媳婚后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在一套房内,但是实际上是长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操持家务。同时,就照顾老人而言,从社会普遍认知看,老人身边只要有儿女与其共同生活、照顾,就不会麻烦儿媳或女婿。更何况,儿媳与沈老太分开做饭,生活上互不干涉,更谈不上长期照顾沈老太。

因此,生活上儿媳并非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长期照顾,也没有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经济来源,劳务上也没有提供主要的扶助。如果丧偶儿媳只对公婆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一定的照顾,不符合《继承法》第12条、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不应列其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长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可多分得遗产。其结婚前后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长期照顾生活起居,沈老太多次生病也多由长女照顾护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

【判决结果】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长女为沈老太垫付的费用属于沈老太生前债务,应在遗产中相应扣除;鉴于长女确实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多分遗产;儿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其确实尽了一定抚养义务,可以分配适当遗产。据此判决如下:

一、沈老太名下房屋由长女继承36%份额、二女和孙女各继承32%份额。

二、沈老太在学校未报销款项小部分归长女所有、大部分归儿媳所有。

三、沈老太存款、基金由长女继承36%份额、二女和孙女各继承32%份额。

【案例评析】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因为沈老太生前没有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确认遗产的分配情况,也没有考虑到儿媳的特殊身份,未对婆媳二人的相处情况予以说明,是直接导致本案对簿公堂的导火索。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的三个必要条件: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程序及内容合法、自行书写并签名写日期。这就要求大家:1、一定要提前做好安排、未雨绸缪,弥留之际留下的遗嘱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巨大的挑战;2、订立遗嘱是专业性极强的法律行为,一定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办理;3、自书遗嘱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4、遗嘱订立时一定要考虑到特殊事项或特殊身份的解释说明或安排。

【结语和建议】

家庭生活是私密的,提前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但能够定向传承,最重要的是能够避免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遭遇不必要的障碍。如本案中,儿媳和沈老太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只有他们三个人最清楚,但儿媳和大女儿对簿公堂各执一词的时候,法官无法采纳任何一方的意见,只有通过证据进行确认,这就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难题和挑战。假若沈老太提前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对儿媳的特殊身份和生活状况予以说明,法院是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纳的。

当然,我们不能排除,生活中确实有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的赡养义务超过其他子女,那么这些老人就更需要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合理安排。如果老人没有留下遗嘱,作为儿媳只能通过积极的举证来证明自己的主要赡养义务,用充分的证据获得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