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了解与分析 防止被执行人与其到期债权的债务人转移财产

【案情简介】

委托人依据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确认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经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在对被执行人的情况充分了解后,针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制定了被执行财产线索查找方案及被执行人信息检索计划。通过信息收集,发现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与其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代理人即刻向执行法院提交《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紧急情况反映》说明情况,并提供一中院执行法官联系方式。查明被执行人确与其到期债权的债务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其到期债权2500万人民币指令债务人每月支付100万至第三人(被执行人之子)的银行账户。

代理人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就被执行人的上述到期债权进行冻结,并向债务人发出停止向第三人直接支付的通知,防止被执行人指令其债务人将还款支付至其他账户造成损失。

第三人在其账户被冻结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经代理人与其多番沟通后主动撤回异议申请。此后执行法院每3个月前往银行划款,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

【代理意见】

针对暂未发现被执行财产的案件,对被执行人的全面了解和分析是最重要的基础。经过对被执行人的了解分析,才能对其可能存在及将来可能出现的财产有理性判断,然后制定执行计划并确定需要监控的信息,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变化,从信息中分析可能存在的被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正是基于此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财产线索。

代理本案的过程中,代理人认为被执行人客观上实施了通过与债务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到期债权转移至第三人账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经过与委托人的沟通,代理人从执行的最终效果上出发,建议委托人放弃了对被执行人提出刑事自诉的途径,转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向法院提出冻结申请,同时通过与被执行人的多番沟通让其认识到自己转移财产行为已经触及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争取其悔过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促使其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加快了法院后续处置的进程,切实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司法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工作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三年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化,执行工作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执行法院不断开展强制执行工作研究,推进执行规范不断完善同时在不断加强各种有利于执行的手段与措施。

但是,执行案件面临着最复杂的情况,法院的执行手段虽然在不断加强,但是受限于人员不足,案件数量庞大,不能对不同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作出个性化的执行方案。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恰恰能做到针对个案进行研究,制定并执行个性化执行方案,更好地与法院进行配合。

在本案的承办过程中,代理人不仅积极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同时在法院查明《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后,代理人也积极地与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取得联系,正式向其发出函件,将法律与事实向其陈述明了,及时阻止了债务人向被执行人指定的其他收款人付款,避免了可供执行财产的转移,避免了之后可能产生的诉讼,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民事执行作为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环,区别于民事审判,是在争议解决后权利实现的保障,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切实体现,也是我们律师努力保障当事人权利落实在实处的关键。

针对个案进行个性化、行之有效的执行工作,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采取多种手段配合法院达成执行目的,同时也能促使律师在执行案件中不断专业化、职业化是代理本案让代理人体会最深切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