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信托有限公司与B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贾某某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案情简介】

2017年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A信托”)依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签发的《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收集、分析和论证,制定了初步执行方案,梳理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制作了财产情况一览表,经分析确定其中有价值财产。在申请执行立案的同时一并提交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明确财产内容、所在地等信息。

执行法院受理执行后依据代理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迅速采取了保全措施。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其持有的B网股票是当时比较有价值的财产。代理人制定处置计划配合执行,该股票经处置变现2.6亿元。

【代理意见】

本案涉及的B网股票出质于A信托,首封法院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执行法院为轮候查封,对该股票无处置权。

代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向执行法院提交《依法处置优先债权财产的申请书》请求其商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其冻结的A信托享有优先债权的被执行人持有的B网股票移送执行。

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执行法院的商榷申请不予回应超过15日,代理人依据《批复》第二条、第四条再次向执行法院提交了《请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移送查封财产的申请书》请求执行法院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就移送查封财产指定执行法院。

在执行法院取得上述股票的处置权后,结合处置结果的价值最大化考虑,确定上述股票处置方式为法院委托证券公司交易。但因被执行人为持有B网股票超过5%的大股东,在减持其持有股票时适用《减持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又因该部分股票托管于不同证券公司,且股票上存在质押,冻结情况,在处置股票时需要和多家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沟通,为此,代理人制作了《B网股票执行案件股票处置流程》明确处置步骤及相关单位具体经办人,配合法院做好了交易前准备,最终促使股票顺利完成交易。

【结语】

本案涉及的被执行人财产,有质押,有在先冻结双重权利附着,本身又受到《减持新规》制约,同时托管于不同的证券公司,真实的体现出了执行案件面临的最复杂情况。执行案件的承办对律师的要求已经不仅是法律专业的要求,更多的是面临不同性质、形态各异的财产,如何结合法律之外的专业进行有力有利的处置。

在在处置复杂财产的过程中,代理人不仅面对法院还需面对其他有关机关,在一些问题的衔接和理解上,有关机关的相关规定与法院在执行中的衔接是不够完善的,这些问题代理人在承办过程中应该有意识的记录,向法院及有关机关反馈,如果在承办过程中发现好的方式方法一并提交也可能为法院处置下一个类似问题提供很好的思路,在具体案件中体现律师在推动执行工作中的切实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