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委托人某银行与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某公司经营不善,偿债能力明显不足,且对外债务较多,是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存在较大的执行难度。/p>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在全面查阅案件材料,并与委托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梳理了案件的财产线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因该笔金融借款存在多个保证人,在诉讼案件中已经一并起诉要求多个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理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了调查令,查询保证人名下的资产情况。经过查询得知,其中一位保证人名下有一宗在外省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因另案已被当地法院首先查封,且该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上均存在优先受偿权,代理人经分析认为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价值较高,优先权人受偿后,仍可能有剩余案款可供分配,便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供了该土地使用权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执行法院予以轮候查封。

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被处置变现后,代理人积极申报了债权。法院制作分配方案后,部分债权人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要求优先受偿,代理人通过积极应诉,维持了原分配方案,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权益。

【代理意见】

本案中借款人本身偿债能力不足,而保证人名下有一定资产,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将执行的重点放在保证人的资产上,特别是发现了保证人名下有重大价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这一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因借款人和保证人都是公司法人,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后,按照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所以应尽可能使查封顺位靠前,避免被其他债权人在先查封而失去受偿机会。

在首封法院制作案款分配方案以后,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以自己是在建工程的建材供应商为由要求享有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程序中,法院接受了代理人的意见,认为建材供应商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建材供应商索要材料款的债权是普通债权,不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驳回了建材供应商的请求。

【结语】

在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及时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财产,要扩大被执行人的主体范围,为实现债权寻找多重保障。

如果发现的财产线索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要定期关注查封财产的拍卖变卖等处置情况,定期与首封法院的承办法官联系,掌握查封财产的处置情况。在查封财产被处置变价后,要及时向处置财产的法院申报债权,申请分配案款,避免因错过时间丧失债权受偿的机会。如果对法院执行的分配方案不满意,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程序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