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信托有限公司与B科技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A信托”)依据《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日,被执行人与A信托以和解为由拖延A信托向法院提交财产线索,延缓查封措施。/p>

2020年7月14日,D公司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被执行人并申请诉前保全,首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核心资产X地块及地上建筑物(下称“案涉土地”)。同日被执行人骤然停滞了与A信托的和解谈判。2020年7月16日,本案于第二顺位轮候查封案涉土地。

代理人在查清案件情况后,对D公司进行摸底调查,确认其为被执行人之关联企业后,收集证据并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管辖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情况反映及报案。最终迫使D公司主动撤回起诉,解除首先查封,使本案顺利进入核心资产的处置程序。

【代理意见】

代理人通过调取D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走访注册地址、确认D公司联系方式与被执行人为同一号码、员工代理人身份混同、调取D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及确认抵押物等多渠道信息收集,确认D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关联企业。

代理人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的规定,分别向保全法院提出保全查封异议;向诉讼法院提出情况反映;向保全法院所对应的公安、检察机关分别报案;向诉讼法院对应的公安、检察机关分别报案。最终经诉讼法院内部审议,向D公司释明法律后果,D公司主动撤回起诉。保全法院经申请解除查封,使本案取得对案涉土地的处置权。

【结语】

本案涉及的被执行人财产众多,但由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恶化,在本案进入执行前多数财产已对案外人设立抵质押。本案多数财产虽为首先查封,但均涉及无益处置。案涉土地,因无抵押又尚无其他查封的情况下,当然的成为本案核心资产。被执行人恶意的通过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对核心资产进行查封,是典型的恶意阻碍执行的行为。

执行案件对律师的要求不仅限于执行业务领域内,如何通过多渠道解决问题,确保案涉财产合理合法进入处置程序中,是对于代理律师在法律专业之外的要求。长期以来,“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因执行局案多人少,执行法官做到面面俱到是力不从心的;因此,作为代理律师不仅要配合法官在现有程序中进行推进,更要对于疑难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采取多渠道解决问题、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