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视角】董事辞职,何时生效?



导读

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董事的辞职关乎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对于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书后,其辞职生效时间问题,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



该问题首先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应当尊重公司章程的优先效力。如果公司章程对董事辞职生效时间有特别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董事和公司应当遵守该规定。但在实务中,一般公司的章程也不会对董事辞职专门作出规定,故因董事辞职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就董事辞职生效时间问题,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批准生效说。批准生效说认为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书后,还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才可发生辞职的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是送达生效说,该说认为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书后,即产生辞职的法律效力,但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公司董事会与辞任董事一致同意由董事撤回辞职书的除外。



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方面,支持送达生效说的观点较多:


1、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100条规定,“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尽管证监会的该《指引》仅仅是规范上市公司的章程制订,但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董事辞职权所持的肯定态度,在公司已经收到辞职申请的情况下,该辞职已发生法律效力。


2、最高院在中证万融公司、曹凤君、金恩淑等公司决议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中,指出“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最高院的这一认定给了董事辞职何时生效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



3、最高法院民二庭第8次法官会议纪要也采纳了送达生效观点,认定我国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并因此适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认为董事享有任意解除权。


【法官会议意见】:“我国公司法就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书后辞职何时生效未作明确规定。但《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明确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强迫任何人担任董事,故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答应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10条关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董事辞职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依据董事对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无须公司批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公司与辞任董事一致同意由董事撤回辞职书的除外。”

 


综上,上述法规、法院判例及法官会议纪要均认可了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担任董事的主体主要是基于公司或股东的信任产生,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故董事与公司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该解除权为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权利来源,也是公司罢免董事的权利来源。故,董事辞职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公司批准,“送达”即生效。


虽然董事辞职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我国《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规定系从维护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运行稳定的角度为董事创制的后合同义务。


因此,作为公司董事,有权基于其自身的判断,自行决定接受或者辞去董事职务,而无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同意。但是在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之情形,原董事需承担《公司法》规定的“后合同义务”;虽不能构成公司拒不办理董事变更登记的理由,但在改选出新的董事前,公司有权要求原董事在过渡期间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如出席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


杨君

 雷杰展达公司部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并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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