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玉”道破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理与利


编者按: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企业破产规模仍不断扩大,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广,各种类型的破产企业大量涌出,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充分维护自身权益,是债权人的当务之急。


为此,我们特别联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王玉梅律师,共同打造了「一“玉”道破」文章专栏。王律师曾主办并参与办理了大量清算与破产案件,在公司成立、运营、发展、清算、破产各个阶段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本专栏将聚焦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视角,全面解析企业破产中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力。


本篇系专栏文章的首篇:一“玉”道破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理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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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企业破产的社会背景和发展趋势


(一)社会背景


我国经济在改革开放后长期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而最近十几年的增速却逐年下滑,按照经济学家的分析,过去三十多年经济高速增长主要靠大规模投资,以及工业化、城市化导致产业结构变化带来的红利。而最近十几年,随着城市化发展步伐放缓,通过产业结构变化带来的红利逐渐减少,城市建设速度及工业化进程均从高速增长期过渡到新常态,生产建设需求减少,过剩产能必然需要被压缩。


2015年10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同年12月份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提出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加速僵尸企业处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座谈会;2017年,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召开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2018年,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召开执转破工作推进会;2019年,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机构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2020年至今,随着经济发展战略转型和调整,以及国家层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相关规章制度、政策措施层出不穷。


(二)发展趋势


《中国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白皮书》调查显示,中国企业的平均生存时间大约为3.6年,其中,中小企业的平均生存时间仅为2.5年。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及产业变迁,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或被动的选择通过破产程序完成退出或重生,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类主体均需要逐步了解企业破产程序并适应破产案件数量逐渐攀升这一客观事实。由于破产也是经济周期的一部分,能够有效提高市场经济活力,推动市场经济的恢复,通过破产程序清除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企业,为那些能够适应新经济环境的企业提供更多资源和机会。


根据破易云大数据检索显示,自2016年-2023年6月30日前,全国范围内公开的破产案件中,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226,966件,占比81.67%;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案件47,576件,占比17.12%。由此可见,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以金融债权人为首的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已经开始重视主动行使权利,积极参与破产进程当中。为了让债权人更好地了解这场“权利的游戏”,笔者将通过后文逐一介绍,协助债权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避免因不当参与破产程序造成损失扩大。


二、破产债权的概念及分类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对此,可以进一步解释为,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根据破产债权的性质,破产债权一般分为如下几类:


(一)普通债权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产生的,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特殊条件,依据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比例受偿的债权。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值低于债权额未能受偿的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等。


(二)职工债权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产生的,债务人拖欠企业职工的工资、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再有,因企业资不抵债,第三方垫付清偿职工债权所形成的债权,该垫付债权在实践中也等同于职工债权。


(三)税收债权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产生的,债务人拖欠的各项应缴税费,并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国家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包括债务人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等(滞纳金为普通债权)。


(四)社会保险债权


债务人欠缴的,应当划入社会保险统筹账户内的费用,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依法申报的债权。包括债务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以及除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置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等。


(五)担保债权(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为债权人的债权设定物权担保,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理论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又称为“别除权”。[1]


(六)其他优先权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优先权顺位效力及于企业破产程序,常见的其他优先权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消费者购房优先权等,这些优先权的性质与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性质相似,实务中常以优先权所指向的标的物价值为参照确定债权金额。


(七)劣后债权


现行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针对劣后债权的明确规定,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原则性的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本文不进行展开介绍,实践中劣后债权一般包括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三、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债权人按照程序的要求积极行使相关权利能够有效提高债权清偿的比例。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破产申请权


指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权利。


(二)债权申报权


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向管理人主张并证明其享有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权利。


(三)表决权


指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核查、参加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审议并通过包括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及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利。


(四)撤销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分为狭义的撤销权和债权代位撤销权。狭义的撤销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权利。代位撤销权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或债权人实施的行为使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者有损于全体债权人公平利益的),在破产管理人未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代为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五)知情权


指债权人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的权利。


(六)受偿权


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分配环节获得清偿的权利。


(七)监督权


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监督管理人执行职务以及债务人、中介机构等履行义务的权利。


上述列举的七项权利是债权人普遍具有的权利,此外,特殊类型的债权人也会有其他特定权利,比如取回权、抵销权等,笔者在后续文章中将逐一介绍。


四、债权人选择专业机构


(一)专业机构选择原则


债权人(或债务人、投资人)在选择专业服务机构时,应首选具有破产管理人资格,具有作为破产管理人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经验的法律服务机构。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估价、处置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且我国大部分地区均已由当地人民法院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名册”——即人民法院已经从专业水准、规模能力、办案经验等层面进行核查筛选,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只能从名册中列明的专业机构中选任。具有管理人资质的专业律师团队,因其往往具有丰富的破产案件办理经验,在为债权人提供破产领域专项法律服务时,能够提供更高效的定制化服务。


(二)专业机构概况(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简称展达所,原名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较早彻底实行公司制管理、智能化运营的律师事务所;是200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批100家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之一,在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评审确定的50家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中,展达所排名第八。


(三)展达所服务过各行业客户(部分)


1.资本市场服务业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务人企业曾为我国三大证券资产公司之一,小额债权人过万人,债权总额超百亿元。


2.房地产业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股东之间矛盾尖锐,诉讼案件繁多,该案还涉及刑民交叉问题、资产处置难度大等问题。


3.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该案件最终以和解结案。经过清算组不懈努力,通过巧妙编制和解方案,协助原出资人盘活各类资源,平衡并维护了全体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经多轮磋商谈判后获得债权人一致同意,最终达成和解。


4.商业服务业


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解决资产处置等难题,与个体商户债权人充分沟通,使用创立小额债权组的方式,成功解决破产程序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额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得到债权人的充分肯定。


5.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数量较多涉及大量售后保障等项目,债权人数达三百人以上债权规模较大,建立高效的沟通交流渠道,充分维护债权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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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随着国际环境变化,国内经济战略转型,产业周期波动,企业破产势必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后续,笔者将从管理人审查工作的角度,带领债权人充分了解破产程序中如何认定债权。


注释:


[1]《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作者王欣新,刊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一期,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