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玉”道破丨七大类型破产债权的审查

编者按: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企业破产规模仍不断扩大,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广,各种类型的破产企业大量涌出,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充分维护自身权益,是债权人的当务之急。


为此,我们特别联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王玉梅律师,共同打造了「一“玉”道破」文章专栏。王律师曾主办并参与办理了大量清算与破产案件,在公司成立、运营、发展、清算、破产各个阶段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本专栏将聚焦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视角,全面解析企业破产中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力。


本篇系专栏文章的第二篇:一“玉”道破丨七大类型破产债权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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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唯一依据,债权性质决定清偿顺序,债权金额决定受偿额度。实务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之后管理人根据破产债权的性质进行分类并依据法定清偿顺位予以分配:依次是担保债权(以担保财产为限),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鉴于破产债权关乎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担保人等各方利益,因此破产债权审查的重要性不言自明。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债权申报表等材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等;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债权是否成立、债权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笔者将按照债权性质分别介绍各类债权的审查。


一、普通债权的审查


(一)审查债权申报人的主体资格


债权一般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以买卖合同为例,该债权属于典型合同之债,在债权申报审查过程中应当确定债权人名称是否准确、申报主体是否适格、在买卖合同中的地位等,然后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


(二)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以买卖合同为例)


管理人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在审查时区分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分别作出处理认定。


1.履行完毕的合同


(1)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毕,债务人未付款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人未支付合同对价而形成的普通债权容易区分,而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给付义务,一般伴随产生违约金,关于违约金性质的认定容易出现分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由于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应当按照违约金的具体性质来决定其清偿顺序。补偿性违约金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惩罚性违约金可以认定为劣后债权。


(2)债权人主张质量保证金而形成的债权


质量保证金条款,相当于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中,买受人被法院受理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而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尚未到期,此期间,出卖人以质量保证金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区分情况进行认定。若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此时的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成就时认定为共益债务;若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则质量保证金可以被认定为普通债权。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针对待履行合同这一特殊情形,实践中情况极为复杂,本文仅做简单介绍。《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拥有法定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前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十八条享有法定解除权。


在破产程序中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指合同主要义务未履行完毕,不包括次要义务或附随义务未履行完毕。依据《企业破产法》五十三条:“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解除后,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因此,对于待履行合同的审查,管理人会根据合同状态及破产企业情况结合合同当事人的意见,综合认定其债权性质及债权金额。


二、职工债权的审查


职工债权主要包括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因工受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均为职工债权。再有,因企业资不抵债,第三方垫付清偿职工债权所形成的债权,该垫付债权在实践中也等同于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的申报审查具有特殊性,其不需要职工主动向管理人申报,需由管理人主动调查并公示结果。管理人在调查职工债权时,主要依据债务人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劳动用工制度、薪酬表、劳动合同、社保关系等进行核查,结合职工安置预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与编制的职工债权表一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根据公示后的异议情况修正确定职工债权表,认定相关职工债权。


三、税收债权的审查


税收债权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或破产人企业拖欠的各项应缴税费,并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国家向管理人申报的债务人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债权请求权。


(一)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各类法定优先受偿权之后,与其他社保性债权同一清偿顺位,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二)税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可以与税款本金一起认定为税收债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三)税务罚款债权


税务罚款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当行政处罚相对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将罚款向管理人申报时,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税务罚款债权应当劣后于普通债权,同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同一顺位受偿。


管理人在审查税收债权、滞纳金债权、税务罚款债权时,主要核查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征收通知、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事实,与清算期间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对债务人的审计结论相对照,查阅相关财务凭证、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记录等原始资料,审查确认税务相关债权。


四、社会保险债权的审查


(一)社会保险债权


社会保险债权包括债务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以及除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置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实务中,管理人通过采取书面发函的形式与当地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机构沟通,调查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及欠付明细,管理人对当地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机构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认定。


(二)社会保险滞纳金


社会保险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社会保险滞纳金带有惩罚性,具有特定实施对象,若认定为破产债权,实际承担惩罚结果的是全体债权人,这有违该措施的本意和破产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亦是社会保险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五、担保债权的审查


(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为债权人的债权设定物权担保,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债权所享有的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有物的担保债权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超出部分为普通债权。有物的担保债权的受偿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及代偿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另,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主债务人与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破产债权人身份的取得完全有赖于其债权是否可以被准确认定,只有取得适格债权人身份的权利人,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参会权、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分配权等重要权利。因此,笔者花费两章篇幅向读者全面介绍了破产债权的概念、种类、债权审查等事项,旨在协助读者初步了解如何取得债权人资格参与进入破产程序,进而在面对破产案件时初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六、其他优先权的审查


实践中常见的其他优先权主要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购房优先受偿权以及补偿安置房屋权益。上述三项优先权常见于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由于其情况特殊审查认定困难并常常同时存在,本文仅作简单介绍。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过程中,承包人、施工人因开发商欠付工程款成为债权人的情形屡见不鲜。为充分保障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特别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购房优先权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过程中,大量购房者可能被认定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若不能正确处理其与破产企业和其他债权人的关系,很可能严重影响其生存权进而造成群体性事件。实务中,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在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纠纷过程中大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消费性购房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及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及抵押权,对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补偿安置房屋权益


另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情形下,被拆迁人的利益如何保护,现行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虽不能直接得出被拆迁人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性的结论,但起码可以看出对于被拆迁人权利优先保护的立法倾向性。


七、劣后债权的审查


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分配顺位中,在破产财产清偿所有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后才能获得清偿的破产债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综上,破产债权审查是破产程序的核心,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唯一依据,破产债权的审核结果直接影响债权人的经济利益。现行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及审查认定难以全部涵盖,实务中,管理人(清算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对破产债权进行特殊处理的案例时有发生,债权人应认真对待债权审查认定程序,必要时可以请求专业人士予以协助。本文主要介绍了债权审查的一般情况,下文中,笔者将从债权特征和债权人拥有的权利两个方面做进一步介绍,共同探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