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指尹丨婚前财产规划:如何防止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编者按:什么样的一名律师,算得上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的专业律师?如何服务好关系复杂、需求多变的高净值家族?怎样合理运用情和法的工具,平衡家族个人财富与家族企业的纠葛和冲突?

为了解答如上疑难,无讼特别邀请专注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红志律师,分享作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业律师的个人经历,探讨经典案例中的宝贵经验,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服务的机会与未来,为该领域门外的青年律师拨云开雾。

“结婚有风险,登记需谨慎”,离婚率高企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婚前财产的规划与保护。婚前财产规划是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能够解决的吗?婚前财产规划有哪些必要性和重要性呢?


今天,我们邀请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城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与特殊人群保障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尹红志律师,跟我们一起聊聊婚前财产规划那些事儿。


问:尹律师,我们关注到您的团队已经把婚前财产规划法律服务打造成法律服务产品,请问你这个法律产品的主要服务内容是什么呢?


答:是的,我们在工作中越来越发现婚前财产规划应该是一整套方案并且应该动态调整,不是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能够解决的,所以研究了婚前财产规划法律服务产品。


这个产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婚前财产状况、协助收集与订立协议有关的资料、解答与订立协议有关的法律咨询、梳理与订立协议有关的财产凭证、完善财产权属的瑕疵手续、拟定《婚前财产协议》、协助签署协议、对接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


问:请问您是如何想到打造这样一个法律服务产品的呢?


答:说实话,我们也是被市场和客户倒逼成长的。我们发现咨询婚前法律问题的客户主要分布在42-48岁之间,这些客户有些是单身,有些是离异,都在开始为养老生活做筹划。养老首先得有人管事,所以想结婚找个伴。这些客户和他们的伴侣一般都三观基本固定下来,分别积累了不少的财富,思想足够成熟,能够坦然面对婚姻以及婚姻的风险,更能坦诚地商量财产约定甚至身后传承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似乎并不是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能够解决的,所以带着各种疑问来咨询我们。


其实这些客户的顾虑特别有道理,希望通过法律规划方案来实现也是特别值得点赞的。我们在物质匮乏的年代,期待实现温饱、小康生活甚至财务自由,但跨过了那个阶段后,很多时候财富的积累反而成了幸福生活的束缚,让很多人不能够爱得纯粹、结婚结得踏实。


结婚登记是一个重要的时刻,但生活和事业尤其是资产不可能以这个时间作为分水岭界限分明。比如房屋,可能有贷款,可能有出售、新购,还可能会做抵押;存款随时会变动;理财随时会调整;股权就更加复杂,会涉及增资、扩股、分红、稀释、转让等;还有基金股票,放在里面一直不动和一直循环操作最后产生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还有商业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同,可能涉及分期缴纳或者退保或者更名等不同情形,都会导致资产发生变化;还有非常普遍但容易被大家忽视的各种借名或被借名、代持或被代持,都要做好婚前财产规划。


问:刚才您提到客户有单身有离异,那么初婚和再婚在做财产规划方案时有什么区别吗?


答:如果是初婚,整体规划的重点侧重于财产,就是根据双方意思将各自的财产做好隔离方案。如果是再婚,因为涉及和之前的婚姻会有一些人身和经济上的牵扯,那就需要更加复杂的方案设计了。比如现在给二代婚嫁做赠与,也需要有具体的操作,不能直接说给一笔钱或者直接花钱来买一套房子,这种操作从法律角度而言,风险很高。


对于再婚家庭还有很多朋友存在误区,认为我和配偶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了约定,未来自己离世另一半没有继承权。这完全混淆了夫妻关系财产权利和继承财产权利


问:那关于夫妻关系财产权利和继承财产权利,您能简要给我们分析一下区别吗?


答:假设一对即将步入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签署了财产协议约定了各自婚前、婚后财产及收入的归属,一旦未来两个人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分割财产时,只要没有反证推翻两个人的既有约定,在约定范围内的财产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财产分割。


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突然离世的,因为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是可以继承去世一方配偶名下的财产的,包括两个人财产约定中归去世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所以,婚前财产规划中还至少应当包含载有未来传承意愿的遗嘱文件


问:理解了,也就是说继承问题应当通过遗嘱另行协商,最好不要把所有事情混在一起,容易出现歧义。还有很多人认为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有贷款,一旦涉及离婚纠纷,这个房屋也是自己的,跟另一方没有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说法,这个方面您能帮我们解释一下吗?


答:好,我们从以下三个维度来解析:


(一)与婚前购买、婚后还贷房屋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言之:


1、房屋权属: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分割标准:先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登记一方享有,但登记一方要向配偶方支付补偿款;


3、补偿款标准:原则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举个直观的例子:男方婚前购房,房屋总价款100万元,男方首付50万元,婚后还贷25万元,离婚时尚欠25万贷款未还,离婚时房屋总价值为200万元,如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应支付女方25万元补偿款,即婚后还贷的25万元对应价值及增值为50万元,再由夫妻平均分额各得25万元。这是理论上最简单的计算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还要综合参考还贷的方法、还贷的利息、相应税费、增值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等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不宜一概而论。


需要注意:即使是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但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则不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二)哪些财产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规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27条之规定:


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言之:夫妻只要结了婚,且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绝大部分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何防止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就我国国情而言,夫妻一旦进入婚姻阶段,只要没有书面财产约定财产归属的,很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运用法律工具进行防范呢?提供以下几种小技巧作为参考:


1、为了防止离婚伤心又伤财,不妨婚前或婚后双方坦诚相待,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对各自主要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来源、归属等进行明确约定。

2、婚前有大量种类物财产的,应当注意不要与婚后财产产生混同,比如存款、股票、基金等。

3、防止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婚后财产形态的转化,与婚后财产混同,比较常见的是卖掉婚前个人较小的房屋再购置较大的房屋。

4、父母名下资产较多的,为了防范百年后的遗产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宜通过订立遗嘱进行明确。

结 语


今天跟尹律师关于婚前财产规划的沟通只是冰山一角,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婚前财产规划是一项法律规划、落地、适时调整完善的全过程,不是签订一份财产约定协议就万事大吉的。希望每一对夫妻步入婚姻的殿堂是因为纯粹的爱,不因财富带来的束缚为幸福婚姻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