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新三板——劳动人事常见问题分析

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逐渐增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对拟挂牌企业的审核也越来越严格,这使得原本并非重点审查的劳动人事问题成为股转系统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有别于主板上市企业较为成熟的特征,新三板挂牌的主力军是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这类企业为求生存,往往追求最大程度的节约成本,无可避免的在劳动人事方面上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但也因为这些中小企业的高成长性决定了其雇佣的劳动者的素质普遍较高,维权意识较强,这也使得近年来此类企业的劳动争议涉诉案件日益增多。为保障拟挂牌企业能够顺利实现在新三板挂牌的美好愿望,避免劳动人事问题成为其实现梦想的绊脚石,企业需按照股转系统的要求,规范企业劳动人事问题。据此,本文将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挂牌过程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股转系统重点关注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也是实践中挂牌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1、公司是否存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2、公司是否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3、公司与临时员工签订的合同类型及内容,该等用工形式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4、公司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及用工合同的纠纷;

5、公司是否尚与劳动者存在或很可能爆发群体性劳动争议;

6、公司是否曾经因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一、企业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新三板挂牌企业中普遍存在企业未与部分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给企业本身带来或有负债,可能导致劳动纠纷,并可能因此承担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每月支付2倍工资差额的风险。因此,无论从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角度还是企业挂牌新三板的要求考虑,如企业出现上述行为,则应尽快予以纠正,及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二、企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新三板挂牌企业中普遍存在企业未为员工缴齐社保和公积金的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短期来看,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可能会帮助企业节省一部分劳动用人成本,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等意外,企业就会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自食恶果。实践中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缴费期间没有全部覆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费比例低于法定比例、缴费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缴费对象的范围未囊括全部员工等,针对上述问题,原则上应该全部补缴,同时采取整改措施。就挂牌公司对该问题的整改措施而言,主要包括:由企业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有权机关出具合法合规证明,企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相关兜底承诺等。承诺主要内容为:“如果主管部门对公司参保前单位依法应缴未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追缴的,该追缴款项和滞纳金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全额承担。”

笔者个人认为,考虑到新三板挂牌企业多是中小微企业,资金并不充足,无需全员补缴,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针对以下人员,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建议进行如下解释:

退休返聘人员,因已经进入社会化统筹保险体系并享受社会保险等待遇,公司无需再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实习人员,因尚未毕业,人事档案及相关关系仍在学校,无法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对于新入职员工,可以解释为入职未满一个月,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尚在办理过程中;若均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人员,可以核查是否存在由原用人单位购买社保及公积金的情况,若有,可以解释为尚在办理转移手续中;新三板挂牌企业中普遍存在因个人原因不愿由公司为其办理并交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对于这类员工,仅有员工出具的因个人无需挂牌企业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承诺是不够的,上述承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发生纠纷的时候也不能避免挂牌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建议挂牌企业同时解释为:为保证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公司正在与其协商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

三、企业临时用工问题


新三板挂牌企业由于多是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受企业成立时间、企业规模及经营范围的影响,在人员雇佣方面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人员流动大,由此产生了许多临时工。

实践中有很多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通常按劳动者从事的岗位的重要性及是否在编,将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从而选择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员工订立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本应适用于从事短暂的、辅助性及临时性工作的工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劳动法》实施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中,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保及公积金。对于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相较于上述情形外,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中更为普遍存在的,同时股转系统更为关注的是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但是实践中不少企业采用该种用工形式时并未遵守《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要求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大量存在,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及劳动用工合同的风险。

笔者认为,在挂牌新三板过程中,因上述行为明显与法律规定冲突,一旦存在,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将被质疑,中介机构无法进行合理解释,故建议存在上述情况的拟挂牌企业尽快予以纠正,以保障企业在挂牌过程中不会因为用工问题受到阻碍。

四、其他劳动人事问题。


除上述几点,股转系统在对拟挂牌企业的审核中还关注企业与劳动者爆发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可能性、是否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的解决措施及可执行性等问题。实践中,新三板挂牌企业因劳动合同签订、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临时用工等问题不规范而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及用工合同的纠纷,甚至爆发群体性劳动争议进而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或者因上述问题已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的,比比皆是。出现此类问题,通常的处理方法是由挂牌企业解释导致上述问题发生的原因并阐述整改措施,由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避免由挂牌企业承担相关风险。同时,中介机构需要对涉及的相关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合理解释并发表明确意见。

综上,笔者认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由于节约成本及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在劳动人事方面普遍存在问题,如果通过合理解释并结合有权机关的合法合规证明、相关人员的承诺函,一般不会对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但是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建议企业尽可能地规范劳动人事用工,避免给企业挂牌后的融资及未来的转板造成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