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涉及继承或放弃继承的问题认定

案例一简介


张某男与王某女均系再婚,为了避免再婚后给双方家庭和子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人于婚后第二天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1、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2、婚后除工资性收入外,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3、夫妻任何一方百年后,遗产由另一方全部继承。经庭审查明:该协议书系张某男亲自书写并签名、写日期,王某女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写日期。


法律分析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查明事实可以认定:1、因协议书系张某男自行书写并签名、写日期,该协议书中涉及张某男遗产处分的内容应定性为自书遗嘱处分财产,若张某男去世在先,应由王某女继承张某男的全部遗产。2、因协议书系张某男书写,王某女仅在协议书上签字、写日期,该协议书中涉及王某女遗产处分的内容应定性为代书遗嘱;鉴于代书人张某男系王某女的法定继承人和指定遗嘱继承人,其不能作为见证人,王某女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嘱,若王某女去世在先,应由王某女的全部继承人(包括但不限于张某男)继承其全部遗产。


延伸思考


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科技发展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采用无纸化形式,很少有人再通过手写的方式来形成书面文件,假设上述案例中的协议书系打印形成,关于继承内容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呢?


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的《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遗嘱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如有不符很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受理的继承案件中有超过60%的遗嘱因各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假设上述案例中的协议书系打印形成,首先应查明是由谁敲击打印而成,其次还应当结合打印内容的形成过程等综合事实进行认定,如确系其中一人敲击打印而成并签字、写日期,一方仅签名、写日期,则应参照上述认定意见;如系第三方代为敲击打印而成,宜认定为代书遗嘱,应审查第三方的主体资格及代书遗嘱形成的流程、背景等进行综合认定。




案例二简介


范某男与于某女均系再婚,为了避免再婚后给双方家庭和子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人于婚后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1、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2、婚后除工资性收入外,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3、夫妻任何一方百年后,在世的一方放弃去世一方的遗产继承,去世一方的遗产由其子女予以继承。经庭审查明:该协议书系范某男亲自书写并签名、写日期,于某女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写日期。


法律分析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例查明事实,实践中形成两派观点。观点一认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只有继承开始后才存在继承人通过表示决定接受或放弃继承;本案中协议书形成于被继承人生前,如任何一方未在另一方去世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观点二认为,该协议书虽形成于被继承人生前,但该协议书中关于放弃继承的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该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认定其已经放弃对另一方的继承权,无需以被继承人是否去世为前提要件。


案例小结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明显的看到因为遗嘱内容包含在夫妻财产约定内容之中,导致有关遗产处分的内容因不同原因可能导致无效。首先,应当对上述两个案例中的主人公有未雨绸缪的遗嘱安排意识表示肯定,但遗憾的是他们选择的方式不甚妥当。


 实践中,建议双方之间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的约定,最好根据单独的法律关系独立签署协议,避免在一份协议中体现不同的法律关系、交叉约束不同的权利义务。此外,遗嘱是被继承人单方处分自己遗产的法律行为,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无需经过他人同意,也无需告知他人具体内容,必要时还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调整或修改,即无需通过协议书的形式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