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与Uber之姻是否应申报丨雷杰展达反垄断法评
反垄断业务是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作为中国最强的反垄断律师团队,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创造过国内首例反垄断诉讼案例――雷杰展达律师团队担任原告方的律师,在中国首例反垄断诉讼案件中,获取胜诉判决,开中国反垄断诉讼之先河。所以,在疑似垄断的时候,各方都听一听专业人士的判断吧!
近日,滴滴和Uber透露联姻之喜:滴滴将收购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双方达成战略协议后,滴滴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Uber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关于“滴U之姻”是否应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受到广泛关注,各说不一,商务部也未给出明确答复。那么,“滴U之姻”到底是否应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呢?雷杰展达竞争法团队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何为经营者集中申报?
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并购是经常发生的现象,无论其目的出于善意还是出于恶意,也无论其具体交易结构和交易方式为何,企业并购都会带来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福利等积极竞争效果,亦会存在形成市场壁垒、提高价格、阻碍技术进步、损害社会福利等消极竞争效果。当企业并购可能具有消积竞争效果时,那么并购方企业就应当事先进行申报。
目前透露的交易信息虽然只言片语,但“滴U之姻”的具体交易可能极度复杂,既可能包含资产并购,也可能包含股权收购。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滴U之姻”符合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二、何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在符合经营者的情形下,企业并购是否应当申报还需确定是否达到营业额的量化标准、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定性标准,并且是否存在申报豁免情况。就目前“滴U之姻”公开的信息来讲:
(1)营业额量化标准不明
第一,营业额的计算基准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到底是以流水额为准,还是以净收入额为准,有待于商务部明确。
第二,由于“滴U之姻”并未申报,营业额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将始终是个疑问。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滴U之姻”未达到营业额量化标准,也不必然意味其免于申报或调查。
(2)排除、限制竞争定性标准的审查暂不存在事实基础
因“滴U之姻”未申报,且商务部尚未主动收集事实和证据下,商务部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营业额标准,亦无法在审查过程中判断定性标准。
(3)“滴U之姻”暂不具备申报豁免条件
“滴U之姻”暂不具备《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报豁免情况。
(4)此外,交易协议的具体内容也是影响申报的实质因素
依据“滴U之姻”集中协议的内容,(1)如果仅为框架性协议,具体交割细节未具体规定,那么“滴U之姻”现阶段因没有实质交易协议而并未达到申报条件;(2)如果集中协议明确了具体交割细节,那么“滴U之姻”现阶段符合申报的条件。
三、商务部目前未明确表态
目前,商务部并未就“滴U之姻”是否应申报作出明确表态,原因在于“滴U之姻”未进行集中申报、商务部亦未主动调查下,商务部对“滴U之姻”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标准无从判断。商务部仅强调“滴U之姻”负有申报义务并不意味着“滴U之姻”应进行集中申报。
四、“滴U之姻”可能面临的集中申报审查结果
依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规,如果“滴U之姻”进行集中申报,将可能面临四种申报结果:
第一,未达申报条件和申报标准,不必进行集中申报,“滴U之姻”可进行实质性交易。
第二,不予进行进一步审查,即“滴U之姻”可进行实质性集中交易。
第三,附加限制性条件通过。
第四,不予通过,即“滴U之姻”不得实施本次集中交易。
五、建议:“滴U之姻”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综上,“滴U之姻”是否应进行集中申报的实质在于其是否符合审查标准。但是,由于审查标准中的部分交易信息可以于申报前自主判断,部分交易信息需要申报后由商务部判断,“滴U之姻”现阶段并不必然免除申报义务,反垄断法律风险较高。因此,建议“滴U之姻”主动向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