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看懂“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在反制规避执行、迅速实现债权、减轻当事人讼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共35个条文,可以简单概括为“三件事、两个程序”。三件事即变更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和变更追加程序中的保全,两个程序即针对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和诉讼程序。特别是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责任财产因异常情况减损情形下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执行当事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可以说是在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执行标的异议之外增加了一种新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的情形。打破了执行行为异议走复议,执行标的异议走诉讼的分类。也许正是考虑到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虽然不是执行标的异议,但所列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即商主体财产责任异常减损通常会较为复杂,与追求效率的执行程序冲突,由审判庭通过实体审理较为合理。





三件事



条文 情形 变更、追加主体
申请执行人变更 第二条第一款 死亡、宣告死亡 遗嘱执行人、收益赠人、继承人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主体
第二条第二款 宣告失踪 财产代管人
第三条 离婚 配偶
第四条 法人、组织终止 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
第五条 法人、组织合并 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组织
第六条 法人、组织分立 分立协议确定的权利承受人
第七条 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 依法分配权利的第三人
第八条 机关被撤销 继续履行该机关职能的主体,或撤销该机关的主体。
第九条 债权转让 受让人




被执行人的追加、变更 第十条第一款 死亡、宣告死亡 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取得遗产的主体
第十条第二款 宣告失踪 财产代管人
第十一条 法人、组织合并 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组织
第十二条 法人、组织分立 分立后新设的法人、组织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
第十四条第一款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第十四条第二款 有限合伙企业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
第十五条 法人分支机构 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
第十六条 其他组织(兜底条款) 对该组织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十七条 注资有瑕疵的企业法人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对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第十八条 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第十九条 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 原股东、连带责任发起人
第二十条 一人有限公司 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公司 股东、股份公司懂事和控股股东
第二十二条 被注销、吊销、撤销、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的法人或组织 无偿接受该解散法人或组织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法人、组织 做出书面承诺的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执行程序中债务加入 做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法人或组织财产被行政命令调拨、划转 财产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中保全 参照诉中保全

申请前保全 参照诉前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