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解读“吕梁教父”张中生的“传奇一生”及“悲惨结局”

据新华社3月28日报道,2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中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6年的“收入”是周永康的8倍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

     据官方的不完全统计,这一数字远超目前网络上可查阅到的贪腐案涉贪数额。张中生浸淫吕梁官场16年的“收入”,与周永康的1.3亿几乎不在一个数量级上。

     报道还指出,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还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8868万余元。

     单笔受贿金额超2亿元,张中生一下就实现了好几个“小目标”。

     此外,张中生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他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能排挤市委书记的“吕梁教父”

     其实从判决书上,我们可以探得张中生的“生财之法”。

   张中生生于1952年,是土生土长的山西吕梁人,因出生在下属的中阳县而取名“中生”。

   1969年,17岁的张中生开始担任中阳县粮食局保管员,随后一路升至中阳县委书记。

   2003年,张中生升任吕梁行署副专员及党组成员,第二年当上副市长,并于2009年进入吕梁市常委行列。

     直到2014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传来消息,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此时,张中生已经退休了整整一年。

     两年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张中生。

一生都在吕梁,这到底是什么地方?

    据了解,吕梁是革命老区,也是“天下廉吏第一”于成龙的故乡。2002年至2012年,被称为中国煤炭产业的“黄金十年”。期间,盛产焦煤的吕梁市经济一飞冲天,张中生分管全市煤炭工作,成为某些人眼里的大红人,人称“吕梁教父”。

  巧合的是,去年大火的《人民的名义》中,原汉东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副局长恰好就叫吕梁。在剧中,吕梁耿直且有责任感,为反贪污腐败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现实中的吕梁,却曾是众多贪官的落脚地,甚至可称作张中生的“一言堂”。

     张中生被调查的第2个月,曾与他同期任职吕梁的前吕梁市委书记杜善学,也从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的位子上跌落,并于2016年被判无期徒刑。

     几个月后,张中生的另一位领导,曾同期任职吕梁的前吕梁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原常委、省委原秘书长聂春玉也落了马。2016年10月19日,受贿4458余万的聂春玉一审被判15年。

     人民日报海外版旗下账号“侠客岛”称:前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曾说道,“我到山西工作后,把调查研究的第一站选在吕梁。实事求是地说,有的同志建议,吕梁情况复杂,第一站最好不去吕梁。”吕梁的复杂情况可见一斑。

     可以确定的是,吕梁的混乱与张中生脱不了关系。

     另据据澎湃新闻报道,多位中阳政商界人士透露,张中生堪称多位煤炭富商的“教父”,恰恰是吕梁窝案核心,连前吕梁市委书记聂春玉也受他排挤压制。

     张中生在中阳官场浸淫多年,当上吕梁副市长后又掌握煤炭大权,“一句话就能决定煤矿开闭或兼并”,借此获取暴利。

    报道援引知情人的话称,张中生“空手套白狼”,通过掌控煤炭安全生产关停和资源整合决定权,实际控制不少煤矿和煤企,以“权力股”巨额变现。

     2014年,一位熟悉中阳煤炭行业的时任中阳县局领导透露,中阳有40多座煤矿,约八成实际受张中生控制。而当地稍有势力不为其所控制的煤矿主,逢年过节送个几百万给他也是常有的事。“普通煤老板都是给张中生打工的,他很有可能有百亿身家。”

除“涉贪”外,人们最为关注的是“执行死刑”

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我国推行少用慎用死刑的司法原则。十八大以来,也少有贪腐人员被判死刑,情节严重者也多是被判无期徒刑或死缓。但中国法院网报道称,张中生成为了十八大之后首位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贪官。那么党的十八大以来包括省部级“大老虎”在内的许多案件也有贪污贿赂数额上亿元的,都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对于本案被告人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被判处死刑的依据又是什么?本期雷眼观察为您解读:

1、本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贪腐犯罪适用死刑的第一案,法院是依据什么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被告人张中生自1997年至2013年间持续疯狂索取、收受贿赂,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张中生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高达人民币8868万余元,其中仅向一人索要财物的数额即高达人民币6085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张中生利用职权插手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收购兼并、煤矿复产验收、工程承揽等经济领域,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在山西乃至全国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目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的第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宣判时已告知被告人如不服该判决,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案件将进入第二审审理程序。如果被告人不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复核审,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生效。

2.根据之前的新闻报道,党的十八大以来包括省部级“大老虎”在内的许多案件也有贪污贿赂数额上亿元的,都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对于本案被告人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均严格以罪论刑,而非以人论刑,要“老虎苍蝇一起打”。近年来,人民法院对涉腐败官员犯罪案件的审判,都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对于职务犯罪的量刑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案件判罚的宽严轻重幅度都有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处罚标准作出的一个重要调整,就是改变了过去单纯“计赃论罚”的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的规定,犯罪数额并不是判罚的唯一标准,还需要综合考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自首、立功、退赃、索贿等诸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以更好地做到宽严得当,罚当其罪。此前,曾有省部级官员白恩培、武长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张中生不仅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其又有索贿,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插手煤炭经营、工程承揽等经济领域,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案发后赃款赃物未全部退缴等特别严重情节,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中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廉”、“腐”两路,对应着不同的人生图景。这些“笼子里的大老虎”,若一直顺着“廉”路走,践行为民情怀,大抵会拥有安稳生活,实现人生价值;可一旦沾了“腐”字,站到了人民的对立面,便只能落得阶下囚的下场。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反腐败永远没有剧终。以人民的名义,重反腐斗争进入新常态,正是反腐动力和伟大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