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涉及百万亿的资管新规落地 五个要点解读带你了解资管新规
千呼万唤始出来,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自去年11月征求意见稿发布,已经过去5个月多的时间,关于迟迟没有公布的资管新规,已经远远超出了新闻的范畴,渐渐演变成了一个段子。朋友圈流传了这样一张图片,上面写着几段真实性存疑却极有内涵的话:中国日报报道,中国本周可能发布资产管理业务新规范;新浪报道,中国本周可能不发布资产管理业务新规范;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本周可不能不发布资产管理业务新规范。资管新规的力量到底有多大?对于资管新规你又了解多少?今天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就为您带来独家解读: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为: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也就是说,你所能购买的金融产品,除了私募机构发行的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养老金产品,其他都归这个新规管。当然,私募不是不管,而是按照私募的办法来管,私募规则没管到的地方,也按这个办法来。新规还说了,不是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都是违法的。
其次打破刚兑是资管新规的重要内容,资管产品都要实行净值型管理。其关于刚性兑付的一条认定比较有新意,即“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的行为被视作是刚性兑付。资管新规的落地意味着以后将没有银行的保本理财了。这无疑是在针对,长期以来,资管行业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刚性兑付问题的有力回应。在过去刚性兑付是行业的通行规则,这听起来对投资者是一件好事,但这会出现什么问题呢?一旦金融机构资金池出现问题,无法垫付,就会出现非常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由此引发,理财、投资一出事,就找政府闹事的现象。这不仅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更会牵扯大量的行政和社会成本。事实上,对于投资者来说,既然是金融投资,势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中国的金融市场要更开放和规范,就必须教育投资者,使之拥有更加科学的投资观。打破刚性兑付早已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需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意见》明确了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定义: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这次《意见》明令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管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非标之所以会遭到限制,是因为刚性兑付预期强,信息披露不透明;层层嵌套链条长,权责不清;资金多以名股实债结构投向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及“两高一剩“等信贷政策的限制领域,或以两融收益权质押、股票质押式回购、保底同业理财的形式涌入股市、债市。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金往往部分具有刚兑的性质,叠加部分非标业务的实质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出表,这样就形成了名义上的资产管理、但事实上的影子银行业务链条。《意见》正式出台后,具有刚性兑付特性的、资金池或类资金池方式运作的资产管理规模将受到限制,非标业务的规模自然会有较为明显的收缩。从业务发展趋势上看,随着资本市场多层次融资渠道建设的逐步完善,基础资产“非标转标”也是一个趋势。
分类统一负责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次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针对由于各种资管产品存在不同杠杆倍数或负债比例导致不同产品之间存在杠杆套利的情况,新规对资管业务的杠杆倍数和负债比例做出了统一规定。
资管业务的杠杆分两类,一类是结构化产品的分级杠杆,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分级;一类是负债杠杆,产品募集后,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在当前资管产品中,不同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并不相同。银行理财、公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总资产/净资产比例一般为140%,个别为200%。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保险资产支持计划并没有分级杠杆的限制。也因为这个差异,部分银行理财资金借道其他机构投资结构化分级产品,以规避自身不允许做结构化设计的要求,提升了杠杆率。部分结构化资管产品借助信用债质押回购等方式循环放大杠杆。
新规要求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限定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投资于同类资产的产品适用统一标准,固定收益类、股票及混合类、其他产品的杠杆倍数分别限定在3倍、1倍、2倍。
同时,新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限制。为真实反映杠杆水平,强调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 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通常以银行作为主要的资金提供方,信托、证券、保险、基金、基金子公司等作为通道,各类结构化信托、资管计划嵌套其中。典型形式包括银行互相购买理财产品、银行借道信托发放信托贷款或转让信贷资产、银行委外投资、定向通道业务等。
多层嵌套导致底层资产难以穿透,拉长了资金链条,增加资金体内循环和融资成本。大量结构化产品的嵌入,使杠杆成倍聚集,加剧了整个资管业务链条的风险集聚。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规严格禁止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但鉴于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以及金融机构一层委外投资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其给予禁止例外,但规定被委托机构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同时,禁止金融机构提供旨在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加强监督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五规划的建议的说明进一步提出:“近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通过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根究习总书记的论述,防范系统性风险应该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出发点之一。《意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为穿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继续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意见》按照新老规划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此次《意见》一出很多人都开始担心,新规一出来后,自己的老产品该怎么办?新规说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置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
百万亿资管行业新规正式下发了,它不仅影响整个金融市场格局,还可能对短期股市、债市都有影响,对那些买金融理财产品的朋友们,影响更大,直接关系着钱袋子。因此认真研读资管新规是非常有必要的!希望今天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对于资管新规的解读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