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 十种金融犯罪“新套路” 你知道几种?

前些日子徐峥导演的《幕后玩家》引发一波票房小高潮,徐峥饰演的亿万富豪在20亿巨额黑金的争夺中突遭神秘人绑架,命运难测。刺激?冒险?诱惑?多金?看电影的你还想到了些什么?不要手里拿着爆米花,嘴里嚼着爆米花无知的跟我说:没想到什么,反正金融犯罪离我们很远。

它离我们并不远,假集资、私募、转股、骗保、盗刷信用卡、跑路的P2P……金融犯罪的套路与时俱进、层出不穷,可能它已经走进你的生活只是你还不知道罢了,今天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就通过十则小案例为大家介绍十种金融犯罪的“新套路”看看你知道几种!

案例一

画大饼承诺高额利息

2016年,某车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曹某、姜某等人,在公司已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打电话向公众宣传虚假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承诺回报36%的年化收益,共计骗取87名投资人资金人民币258万元。钱款未用于公司实际经营,而由曹某、姜某按78%、22%比例分成,后曹某、姜某携款逃匿。

以案说法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吸引投资人投入钱款,但实际确无相应投资项目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反映出投资人的法律意识不强,自我防范的意识较差,对经济类犯罪的辨识能力低。

案例二

假借公司项目私募资金

2013年起,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合伙成立湘潭某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公司”),以湘潭公司投资某购销公司“移城建郊”项目并承诺还本付息及支付高收益为名,通过上海公司官网、理财中介、电话宣传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招募湘潭公司有限合伙人,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自2013年至2015年,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4769.99万元。

以案说法

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三

假借股权转让集资

2014年9月起,杜某伙同葛某等人,成立沈阳某实业集团上海第一分公司,通过发放小广告等形式对外宣传辽宁某项目并吸引投资人,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承诺高年化收益率利息,与投资人签订转让股权合同募集资金,共招揽投资人53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99万余元。募集资金基本用于辽宁某项目以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以案说法

杜某、葛某吸收的资金基本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即集资后资金大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未肆意挥霍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违法犯罪等活动。杜某和葛某没有诈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公开宣传,以虚假转让股权的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四

常在借贷河边走,投标一朝成假湿了鞋

戴某于2014年注册成立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使用互联网设立“某财富”P2P理财平台。2014年至2015年,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投标为名与借款人签订时间不等、月息为1.5%的借款协议。公司运营期间,因借款无法准时收回,为避免到期无法兑付,戴某以私人资金先行垫付,再在平台发布虚假“标”回笼资金。截至2015年6月,该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金额为人民币939万余元。

以案说法

P2P网络借贷中,超越信息中介,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回笼资金,并对资金进行控制支配的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五

虚构事故冒名索赔,竟靠“骗保”发家致富

2014年,秦某利用单某的别克轿车,在单某不知情情况下,虚构该车与某奔驰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制作虚假理赔材料,以单某名义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骗取理赔款人民币3.88万元。同年,秦某受让肖某的宝马轿车(保险未过户,实际被保险人仍为肖某),秦某、肖某虚构该车与另一奔驰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制作虚假理赔材料,以肖某名义至某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骗取理赔款人民币8.2万元。

以案说法

冒名骗赔行为的定性应区分两种情况:冒名人单独实施骗赔行为,构成诈骗罪;冒名人与被冒名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实施骗赔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案例六

骗了银行贷款还不上怎么算

2012年,黄某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及重复质押钢材的手段,骗取甲银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用于归还该公司经营债务。因黄某逾期未归还贷款,造成甲银行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同年,黄某作为另一公司实际负责人,采用同样手段,骗取乙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4000万元,同样用于归还该公司的经营债务。因黄某逾期未全部归还钱款,造成乙银行损失人民币2800万元。

以案说法

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得银行贷款、承兑票据资金的使用权,用于维持生产经营活动,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认定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

案例七

保险代理人“全权代理” 为骗佣金“替”人买保险

2014年,季某利用其担任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职务便利,通过其同事获得投保人周某、劳某和马某的个人信息,在三名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伪造签名、找人冒充投保人接受回访的方式,私自为上述三人签订了4份人寿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后,季某侵占某保险公司佣金人民币3万余元。

以案说法

保险从业人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表面上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却成立雇佣关系。保险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公司授予其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保险公司佣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八

服务员结账盗刷卡顺带偷窥密码

陈某系上海某餐厅服务员,2016年5月4日陈某在为顾客刷卡买单时,通过使用读卡器盗刷顾客银行卡并偷窥密码的方式,共窃取7条银行卡信息资料。经银联卡反欺诈服务中心鉴定,7条银行卡信息资料中有4条足以制作伪卡。

以案说法

通过使用读卡器盗刷他人信用卡并偷窥密码的方式,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的,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案例九

伪造信用卡大摇大摆去盗刷

骆某自2012年起,通过互联网QQ、ICQ等方式从林某等人处获取境外人士信用卡磁条信息,再从吴某处购得空白信用卡,伙同贾某、杨某等人将磁条信息写入空白信用卡,使用打码机打制卡号来伪造信用卡,后骆某指使贾某、杨某、代某等人,持伪造的信用卡至超市刷卡购买高档电子产品并予以销赃。共计盗刷伪造的信用卡23笔,合计金额人民币21.89万元。案发后,从骆某家中还查获17张伪造信用卡。

以案说法

团伙型、跨境型信用卡犯罪案件是从严打击的对象,团伙型信用卡犯罪案件涉及多种信用卡犯罪罪名时,需综合运用牵连犯理论和全面评价原则来厘清罪名。伪造信用卡并盗刷成功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后没有盗刷或者没有盗刷成功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案例十

情侣共用信用卡,恶意套现来赌博

曹某、宋某二人系男女朋友。曹某于2008年向甲银行申领了1张信用卡。后曹某、宋某共同持卡至某公司使用POS机套现3万元,所得钱款大部分由宋某用于赌博挥霍,少部分用于二人日常开销。而后,宋某独自持该卡再次套现3万余元,所得钱款主要用于宋某赌博。截至案发时共透支本金人民币6.6万余元。逾期后,甲银行多次催讨,但曹某变更手机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同年,曹某、宋某二人在对甲银行尚有大量欠款未还的情况下,宋某又让曹某向乙银行申领了1张信用卡,并共同持该卡至某公司套现,钱款主要用于宋某赌博和二人日常开销。截至案发时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98万元。逾期后,乙银行多次催讨,但曹某变更手机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以案说法

信用卡申领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有证据证实申领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双方应当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金融犯罪的套路与时俱进、层出不穷,其实它离我们并不遥远。到底是“陷阱”还是“馅饼”还需要我们有一双慧眼加以辨别,学了今天的十则小案例,相信大家都能捂好自己的小钱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