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波波无罪?八方惊叹!神操作背后的证据规则

波波有罪 八方点赞

2017年1月19日凌晨,两名中国公民是在美国小镇拉廷敦因其驾驶的奔驰车“车行不正常”和司机“开车打手机”被警察拦下。司机名周立波(ZhouLibo),49岁,车内还有一名乘客。

警方在随后的搜查中发现一只黑色手枪枪套,一把装有子弹的手枪,还有两个装有毒品的透明塑料袋。两人当场被逮捕。

随后周立波接受纽约州拿骚县地区法院传讯。周立波在缴纳5000美元保释金后,在其夫人和律师陪同下离开。

周立波在离开前对等候在外的媒体记者表示,他车里的枪支是合法的,但他没有说明枪支是何人所有,也没有提及毒品一事。

此后经过调查,检方已决定不再对事件中的另一位当事人提起刑事检控,周立波成为唯一检控对象。

2017年12月18日,大陪审团投票决定对周立波提起控诉。

美国检方指控周立波犯有藏毒、非法持枪、违反交通规则等多项罪名。再加上,检方认为,周立波的手枪装满子弹并且上膛,随时可能会射击,具有高度危险性。一旦这些罪名和理由全部成立,波波将面临长达 21年的监禁。

当大洋彼岸的消息传到国内,网友们的各式评论就炸开了锅,然而与以往的明星吸毒甚至出轨事件不同的是,网友们在此次事件中表现得空前团结——均为拍手称快,一度出现了“波波有难,八方点赞”的局面。

波波无罪?八方惊叹

当吃瓜群众都在等着看他究竟会判几年时,美国当地时间5月24日上午10点,周立波涉毒持枪案在美国纽约第十次开庭审理,美国纽约州拿骚县法院决定撤销周立波涉嫌藏毒持枪案,法官已采纳撤案动议,或将在6月4日进行的第11次开庭中宣布周立波无罪。

曾经在网上对周立波“一方有难,八方点赞”的人,怎么也想不明白,都人赃俱获了,怎么就无法认定,还不得不放人呢?有些人可能不理解,此案反转原由是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神操作背后的规则

周立波的律师指出,警察虽然起获了毒品和车,但搜车违法。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没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的话,警察没有经过当事人允许或者拿到法院搜查令是不能搜查汽车的。而警察搜车时,基于周立波不懂英语,存在语言交流上的障碍,警方并未获得他的同意,那么,搜出来的毒品和无证手枪都算是警方拿到的非法证据。程序不合法,非法证据要排除。

5月24日结束的波波涉毒案第十次开庭针对证据的合法性做出了判决。判决的结果是:一项关键证据被法官排除了。

什么证据?就是警察从他车子里搜出的毒品和手枪。

为什么会被排除呢?法官援引的是People Vs. Snyder里的判例:

把它翻译成中国话+人话就是:虽然你截停车做得对(比如因为看到了枪套),但是不代表你就可以搜查车。搜查车你得有更充分的证据,或者得到车主允许。

还记得二十几年前的辛普森案,因为洛杉矶警局充满瑕疵的搜证程序,导致有些物证存在被“污染”的可能,辩方律师紧紧抓住证据合法性的问题,硬是把很多民众认为板上钉钉的“杀妻凶手”无罪开释。自那以后,吃了哑巴亏的洛杉矶警局修改了刑事案件取证的程序,把早已在本土施行近一个世纪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深入学习领会。该规则不在乎证据是否是真实的,只要取证程序违法,就要求排除,甚至是根据非法口供获得物证、书证,也当做“毒树之果”予以排除。

其实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前,警察违法取证司空见惯,而且得到法官的容许。直到1914年的威金斯诉合众国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在一起非法搜查案件中第一次排除非法证据,其法律依据就是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非法搜查的人权保障条款。只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最高法院的判例并不必然被各州所遵循,所以在很长的时间里,各州司法机关还是各行其是,采纳非法证据,直到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州案才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全面贯彻。其后,又经历了米兰达案,确立未经告知权利保障条款尤其是沉默权条款的讯问无效。

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不断加强,也遭致一些人的担忧。他们认为,若因为警察的错误,导致证据被排除,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对被害人也是一种伤害。因此,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一系列的例外,平衡着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尺度。非法证据排除旨在遏制警察违法,用证据排除这种严厉的程序性后果宣告警察取证的无效,是一种釜底抽薪的制裁方式。这也是二十世纪以来,程序公正、司法文明、人权保障等价值观在刑事程序上的体现。换句话说,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美国这一次用波波的真实案例给全国人民上了一堂活生生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课!没错,在美国如果证据的来源、收集程序不合法,即使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倒逼着警察尊重调查程序,倒逼着警察提高执法能力,要求着警方不但要抓住罪犯,更要善于“合法地抓住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