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关于破产管理人被诉第一案的几点思考!
中国经营报讯:担任破产管理人近两年后,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千业律所”)被债权人诉至法庭。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开封中院了解到,这起罕见的破产管理人被诉案,已经被正式受理,千业律所被索赔400万元(暂定)。这也是目前首例走入公众视野的管理人被诉案件。业界认为,在当前处置“僵尸企业”和企业破产重整的关键时期,本案足以警示破产管理人。
2016年8月10日,债权人刘某向开封中院递交《破产申请书》,分别申请对河南金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瓯公司”)和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耀公司”)破产重整。同年8月12日,开封中院做出裁定,受理对金瓯公司、金耀公司的重整申请。
作出裁定的同一天,开封中院同时作出《决定书》,称经“金瓯公司和金耀公司主要债权人推荐,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破产法十三条之规定,指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担任金瓯公司与金耀公司管理人”。
据了解,金瓯公司与金耀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杨海港,且杨海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还有河南东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乐颂公司”)等七家公司。
2016年12月29日,由两家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河南当地媒体刊登“金瓯公司、金耀公司合并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该公告称,金瓯公司于2013年3月取得18.921亩商业住宅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前景国际”项目,且已完成主体90%,因资金链断而停工。“管理人已筹措到政府公益性救助资金2000万元用于项目的复工建设,目前项目工程正常施工。”
该公告对金耀公司的描述则相对简单:其于2015年1月取得108.47亩商业用地使用权,因债务而被查封,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经湖南众智联合会计事务所初步审计,金瓯公司、金耀公司合并账面资金约3.8亿元,合并账面负债9.9亿元,法定期限内债务申报数额为11.9亿元。” 这份公告在讲明两家企业基本情况后,也道出管理人“合并重整”的实际操作。此后,管理人还曾在2017年9月、2018年3月发布“合并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对两家公司的负债表述则变为9.2亿元。
据了解,金瓯公司的债权人较多,但金耀公司的债权人只有三四个,且前者债务较大,资产处置复杂,而后者似乎相对简单。但“合并重整”则意味着将二者进行混同,这对后者的债权人而言则很不利。
2018年6月,金耀公司债权人张某某将管理人千业律所诉至开封中院认为:1、两年前,法院裁定当地两家关联企业重整,但千业律所作为管理人,擅自对两家企业进行了“实质合并重整”。而“合并”操作,并非此前法院裁定内容。2、金耀公司买地款是原来的股东雅乐颂公司付的,与杨海港集资款没有关系,与金瓯公司没有关系,所有资金往来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不能以有资金往来为由,擅自将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合并重整。
事实上,就在2018年4月20日,关某(千业律所律师)以两家企业管理人身份,向开封中院提交了《合并重整申请书》,称其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后,发现金瓯公司、金耀公司、东建公司、雅乐颂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现象,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
但此番申请四家企业“合并重整”,被债权人认为是一种掩盖和补漏,此前管理人对金瓯公司和金耀公司的“合并重整”操作,并无法律依据,因为法院裁定从未提及“合并”二字。
而管理人所提及的“审计”,事实上仍在进行中,且审计单位已经声明已有数据并非最终数据。
也是在这个档口,原本支持“合并重整”的金瓯公司债权人,也开始攻击管理人,甚至一度公开宣称管理人之前有“忽悠”之嫌。而这一态度变化主要与最高院3月份发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知有关。
金瓯公司的一名债权人表示:在这个通知之前,管理人说‘合并重整’是可以的,这方面法律上也比较空缺。但我们之后才知道法院的裁定上根本没有‘合并’,而且最高院这个通知说得很清楚,哪些情况可以‘合并’,哪些不可以,我们就像被蒙在鼓里一样。
实际上2018年3月4日,最高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第六项“关联企业破产”中,以八段内容,专讲此事。纪要中称:“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4月28日,人大法学院教授、人大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北大法学院教授、人大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许德风,人大法学院副教授、人大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等破产法业界大家,对金瓯公司、金耀公司能否“合并重整”进行研讨。
专家一致认定,由于开封中院未有“合并重整”的裁定,所以管理人目前的操作没有法律依据,而且目前已有的材料无法证明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故此“合并重整”方式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事实支持。
新闻来源:中国经营报
一、破产管理人要严格按程序办事,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破产财产管理的好不好,破产财产处置的妥不妥当,有时候在实体上很不好下结论。但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这就成了判断是否妥当、公正的尺度。所以,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一定要严格按照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来操作。在开展破产案件工作过程中,特别注重两块工作,一是从承接案件时就及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制作具有明细时间点的详细工作规划,保证程序上的合法性;二是保持和法院的交流沟通,及时根据法院的工作进程调整自身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接受监督。
二、作为破产管理人要自觉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破产管理人是否能够真正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不但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更是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破产管理人除了需要对人民法院负责外,还须接受债权人的监督,接受债权人对其是否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避免其非法损害债权人利益。因债权人人数往往较多,且债权人在破产事务中的利益有大有小,所以破产人管理也是很难一视同仁地接待每一个债权人对自己的监督,因此破产管理人接受监督,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会议或者是债权人委员会名义实施的监督,而很少是个别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监督。因此,破产管理人依法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在会议上,管理人接受的监督包括:一是负有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的义务;二是在债权人会议上,如果债权人对其执行职务的情况提出询问,管理人有义务予以回答,而不得予以拒绝。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有重大问题时,债权人会议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解任破产管理人,要求另行制定破产管理人。
三、注重实质合并规则程序的理解和运用
当关联企业同时出现破产原因时,彼此之间具备法人人格混同的表象时,应当采用分别裁定受理的方式,指定一家管理人名册内的中介机构担任关联企业管理人,收集、甄别并固定关联企业严重混同的证据材料,如大量证据指向关联企业成员丧失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的情形显著、广泛、持续存在,造成关联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适用实质合并规则。在启动程序上,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整体审查后认为符合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合并重整的裁定,消灭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各成员的财产合并作为实质合并破产后的破产财产、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实质合并破产后的债权人在同一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