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法国队夺冠!华帝退全款 这波网络营销是如何操作的?

文章导读

2018年7月16日,第21届国际足联世界杯足球赛在俄罗斯已落下帷幕,随着法国队以4:2战胜克罗地亚队,成功夺得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冠军,此前做出“法国队夺冠,华帝退全款”的华帝也面临承兑的考验。


营销套路满分,这才是最大赢家

世界杯不仅给球迷们打了一针兴奋剂,也刺激了企业的神经。作为全球性运动赛事,世界杯的影响力非同凡响,因此,世界杯成为众多企业宣传和推广其服务和产品的首选平台,然而,世界杯的赞助费不菲,且世界杯对赞助商及其广告权有严格的规定,能够入选的企业并不多。但这并不影响一些借势蹭热点的企业通过世界杯制定并实施自己的营销战略。在没有中国男足的俄罗斯世界杯上,中国品牌万达、蒙牛、海信、VIVO等也展开了一场“厮杀”。但相比于豪门大户的“一掷千金”,华帝却运用了一波“全款退还”的操作,抢足了本届世界杯的风头!

回顾一下营销过程:

 3月初

华帝签约法国足球队成为官方赞助商,并且宣称“法国队是今年俄罗斯世界杯的夺冠热门。”

5-17

华帝官方宣布,法国著名球星、足坛传奇前锋蒂埃里·亨利(Thierry Henry)成为其品牌代言人。

5-30

华帝在权威纸媒南方都市报发布一则全版广告,内容是“法国队夺冠,华帝退全款”,借此推出了一款夺冠套餐产品,只要在6月1日0时至6月30日22时购买了,若法国队夺冠,全额退款。

5-31

这则广告在社交媒体刷屏,华帝的搜索指数直线飙升。

6月

华帝开始在自媒体、微博、电梯里、户外大批量的投放这个广告,持续保持热度。

6-30

法国队淘汰阿根廷队,进入8强,华帝宣布活动延期3天,再一次将热度推起来。

7-1

华帝进入舆论漩涡,热度达到巅峰。


7-15

世界杯决赛,伴随着比赛,朋友圈和微博等不断刷屏着关于华帝退款详情和营销的赞叹之辞。

7-16

凌晨,法国队夺冠,华帝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宣布启动退全款。


此前华帝已经在自己公告中宣称:营销活动期间的销售情况,线上加线下一共是10亿元左右,其中需要退款的金额约为7900万。看起来是个数额巨大的营销资金,但殊不知华帝去年的销售额近60个亿,此次的赔付金额加上此前的媒体投放费用,总营销费用占比并不大。

华帝的聪明之处还在于:并不是所有产品都参与,只有指定的冠军套餐才享受退款,并且退的款也不是现金而是代金券,加上线下销售的产品退款由经销商承担,总部只需要承担2900万,占比更少。

华帝抢到世界杯在国内的营销风头,获得的热度前所未有,知名度获得了大大的提升!

对比蒙牛的广告投放,由于梅西所在阿根廷过早的出局,让蒙牛的广告变成调侃的段子和表情包,BOSS直聘和马蜂窝的广告则被疯狂吐槽,负面缠身。华帝虽然不是世界杯和央视的主赞助商,但是却是这次口碑和形象最好的,成为最大赢家。

总结一下,等于华帝花了不到8000万元做了一个NB的广告,而且比其他砸了几亿元的品牌还收到了更好的效果!可谓四两拨千斤。不过也有不少网友从一开始就对华帝的这波营销方案表示了质疑,那么对于华帝集团网络营销性质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华帝集团网络营销性质认定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具备四个要素,即,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应当以明示方式发出。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此次世界杯上,华帝集团在其官网及销售电商和销售门店通过海报的形式予以宣传,应当视为商业广告,且该商业广告对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具体确定,所以该商业广告视为要约。

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效力。附条件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第二,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第三,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第四,必须是合法的事实;第五,约定内容不能与合同内容矛盾。此次世界杯上,华帝集团在其商业广告中明示约定,如果法国队在此次世界杯夺冠,则规定期间购买指定产品的客户将获得全额退款。该约定符合附条件合同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该商业广告指定产品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合同。


华帝集团网络营销之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此次世界杯上,华帝集团在其官网和电商平台推出“夺冠套餐”,只要消费者完成购买行为,消费者与华帝之间的买卖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与此同时,华帝集团在商业广告中明示约定,如果法国队夺冠,在规定期间购买指定产品的消费者将获得全额退款。

这一个买卖行为中存在两个合同,一个是买卖合同,一个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附属的附条件合同。消费者购买“夺冠套餐”之后,消费者和华帝集团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另一个是华帝集团附条件的全额退款关系。即,如果法国队夺冠,不仅消费者与华帝集团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而且附属的附条件合同也生效;如果法国队战败,消费者与华帝集体之间则只有买卖合同成立,附属的附条件合同自始无效,华帝集团不承担除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的退款退货义务。

在这里,如果法国队没有夺冠,那么消费者与华帝集团之间只存在一个买卖行为。如果法国队夺冠,华帝集团按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则双方无其他法律纠纷;如果华帝集团拒不履行约定,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华帝集团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符合退款条件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华帝集团履行退款义务。


如何看待类似的网络营销呢?

 信息技术的利用和发展颠覆了传统营销模式。网络营销因其特殊性,不具备签订书面合同的可能性,电商和买家之间更多以商业广告等要约形式达成买卖合意并完成交易,这就容易引发商家对商业广告中的具体的承诺是否承担责任的争议。由于网络营销的特殊性,即:消费者主要是通过商家的商业广告的宣传完成对商品的挑选和购买,从始至终,消费者可能不需要跟商家沟通即可完成交易。一般认为双方之间默认商业广告中的内容。一旦消费者完成了付款行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如果商家在商业广告或电商平台虚假宣传或者虚假承诺,当条件成就时,商家拒不履行承诺事项,根据法律规定,那么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古人云: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借助热点事件进行网络营销一直以来都是各大企业的营销策略,这样做最直观的效果就是让企业的知名度大大提成,从而提高其销售量,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但,网络营销应当量力而行,实事求是,而不能夸下海口,否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甚至是灭顶之灾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