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银行公募门槛从5万降至1万 资管新规配套政策将对投资者产生何种影响?


转发声明|实务文章,供微信群、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其他媒体转发转载。

转载格式|请在文章首部醒目位置标注:作者+单位名称+本文已获得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授权。



文章导读

上周五晚,股市出现了一波难得的大涨,金融股更是纷纷暴动。到了晚上,大家很快就明白了,央行、银保监、证监会纷纷出手,三个重磅文件落地。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政策,内容有理财起投从5万降到1万,公募产品可投非标资产等等,那么这些资管新规配套政策将对投资者产生何种影响呢?


公募理财产品门槛降为1万元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目前商业银行在售的银行理财产品最低都是5万元起售。而《办法》规定,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降低银行理财产品门槛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更加普惠化,覆盖更多的普通投资者,使更多的普通民众更方便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过,值得留意的是,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办法》与“资管新规”一致,过渡期为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这或意味着短时间内银行理财的门槛很难立即从5万元降至1万元。

银行理财产品将可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而此次发布的《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同时,《办法》还为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市留了“口子”,指出“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根据《办法》,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投资哪些领域也有了负面清单。《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募产品可投非标资产

此次在央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放开了公募产品对于非标投资的限制,也就是说,公募产品可以投资于非标,但是要符合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相关的要求。


这里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非标,非标是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比如信贷资产、委托债权、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其实,关于非标投资,银监会早在2013年的时候就下发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有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并设订理财产品余额为35%的上限,且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总资产的4%。而新规在以上原有限额基础上,对理财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一点,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资本净额的10%。


我们现在以10%来倒推,如果某银行所有理财产品要投资某家企业5亿的非标资产,那么该银行就需要有50亿的资本金,这个要求属于中等水平,对部分集中度偏高的银行资管会形成制约。


第二点,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这第二点可以看出,政策的目的在于为现在焦头烂额的实体经济“解围”,改善民企、中小企业与部分城投国企的外部融资环境,从而降低债务风险、稳定经济增长。

事实上,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在投资非标资产上的区别是非常大的,两者对风险承受能力和识别能力上截然不同。

公募产品所面向的投资者金融投资的经验与能力要差于合格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容易出现集中赎回、挤兑、扯皮闹事等非理性行为。

如果理财产品还是以期限错配的方式投资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所以,现在新规要求必须满足期限匹配(也就是不允许你在进行期限错配)、限额管理(控制集中度)、信息披露(让投资者及时了解产品的运行情况)等情况,才允许开放公募产品投资非标。

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上述所说的风险,但对于非标资产踩雷后,造成巨额损失引起普通投资者集体出现非理性行为的风险仍然存在。没有办法,市场上的雷那么多,这就看对风险的识别和承受能力了。

银行宣传理财产品只能说过往业绩

现在的银行理财产品都会显示预期年化收益率,很多投资者也都是据此选择产品。今后,预期收益率将不能在宣传资料中出现。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严禁高杠杆投资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本办法所称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商业银行计算理财产品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严禁嵌套,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银行理财!

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所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部分资料参考来源:老虎财富、中国基金报及网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