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是否受到商家欺诈 该如何认定?

2016年7月,孙某在天猫商城某店铺购买正在促销的狗粮。网页宣传原价318元,活动价248元。孙某认为优惠幅度比较大,遂购买了40盒该款狗粮,共计花费9920元。孙某收到狗粮后感觉外包装很一般,怀疑并不值标示的原价那么多钱。后孙某向支付宝公司获取到该款狗粮在孙某购买之前的售价并非318元,店铺标识的原价318元为虚构原价。孙某认为店铺虚构原价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店铺所标注的原价为虚构原价,误导消费者,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诱使消费者购买涉案商品,遂诉至法院要求店铺“退一赔三”。

张家港市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孙某认为其在店铺虚构原价的误导下购买了狗粮,但孙某作为职业打假人,曾多次以价格欺诈为由提起诉讼。

孙某购买狗粮的行为,不是因为受到误导而是希望抓住商家的漏洞借此牟利,故孙某购买涉案产品未受到欺诈,其要求店铺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受欺诈方的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即受欺诈方因为欺诈而陷入了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判断。孙某系职业打假人,从其多次以价格欺诈为由提起诉讼索赔的情况来看,孙某比一般的普通消费者更注重对自己权益的维护,而且对于网络销售产品的价格标示状况也是清楚的,但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孙某却放弃一般消费者的理性分析,仅依赖涉案网页上的“抢购价”就作出购买行为,不仅与其自身认知及以往诉讼经历相矛盾,而且其在本案中购买涉案产品的数量也明显不符合生活需要且并未使用,故可以判断孙某购买涉案产品并非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法官提醒

职业打假人虽然曾经对商品市场规范化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存在借机牟利、甚至敲诈勒索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保护,但绝不能成为某些人借机牟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