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昆山反杀案为什么这么断?

文章导读

受舆论关注的昆山市8月27日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已经尘埃落定。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于海明已于9月1日晚被释放。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而此次昆山案件从案发到撤销案件,仅仅用了5天时间,正义不仅没有缺席,而且没有迟到。有关专家认为,此案是《刑法》特殊防卫条款法律适用的一次有益尝试,在正当防卫的司法界定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良法善治的观念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深刻实践。

快速处置的底气源自何处?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昆山市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案发当天,主动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查阅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案件事实逐渐清晰。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汽车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追尾。刘海龙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轿车内取出一把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的尖角双刃尖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其间,刘海龙不慎将刀甩落。两人共同争抢时,于海明抢先拾起,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共持续7秒。刘海龙逃离后,因失血性休克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短短三天,检察机关先后撰写了近两万字的分析报告。基于刘海龙在此案中实施行凶、其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以及于海明的行为系出于防卫目的等三个要点,最终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在昆山警方发布的通报中称,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和案件的快速处置,是此案的一个亮点。然而,公众不免会产生疑问:检察院提起公诉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后道程序,其提前介入,会不会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在此案中,检察院为何有权提前介入刑事侦查?

苏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王勇表示: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1条明确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苏州市检察院在法律授权下完善细节,近些年来,对于重大案件、命案均采用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机制。

“该案如果公安机关不撤销,继而报捕的话,检方如果发现不符合起诉或逮捕的条件,做出不诉或不捕的决定,将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公民权利,降低国家公信力。”王勇认为,这是此案得到迅速依法处置的一个认识前提。而且,这一次提前介入,是由公安机关主动商请检察院。

也有办案民警提到,快速处置还有赖于昆山交通管理清晰的摄像头,完整还原了案情全貌。

舆论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良性互动

就是这样一个发生于县级市昆山的普通案件却快速引发了举国关注,舆论沸腾,不仅多数普通网民发声疾呼支持电动车主的防卫行为,而且不少网络名人和法律专家都纷纷表态支持。公众强烈的代入感和同理心使整个舆论呈现一边倒的态势,少数“条文控”的声音被淹没。此外,法律界专家广泛参与了本案的讨论,一些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等人士从专业视角出发,更多考量了程序、条文、法理、政策等因素。

然而就在案发五天之后,昆山警方通报: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撤销该案。这一通报赢得了舆论的一致好评,在这一案件中司法与民意达成了宝贵的共识,一时间民意沸腾,正义不会缺席的赞赏声音在朋友圈和媒体广泛传播。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民心民意未必能够完全切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过理应受到司法的重视。与此同时,民意也应给司法裁判充分的时间与空间,让舆论与司法各归其位。一些网友也呼吁,法律归法律,人情归人情,应尊重法律条文的规定,将事件最终纳入法治的轨道。

雷眼观察

特殊防卫条款法律适用的有益尝试

我国于1997年进行的刑法修订,进一步严格了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增加了特殊防卫的规定,在立法导向上有利于为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松绑。然而,也有学者批评道,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特别是其第三款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慎用正当防卫条款,一些本来应当作为正当防卫处理的案件,最终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引起社会公众的诟病和不满。

司法机关慎用正当防卫条款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刑法的条文过于原则,特别是在防卫行为引起人命案的时候,司法机关总是感觉吃不准。在这样的背景下,昆山反杀案的撤案,可看作是特殊正当防卫条款法律适用的一次有益的尝试,是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示范性案例。警方通报中所列明的三点说理,廓清了特殊防卫条款的适用条件,与活生生的案件事实之间架起了桥梁,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统一性,有助于社会公众在特定情形下对其是否做出正当防卫行为进行清晰的预判,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在调整社会矛盾中的平衡器作用。

基于昆山警方和检察院的证据搜集和法理推断,江苏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于9月1日下午推出评论,对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做出了层层剥茧、严丝合缝的教科书般的说理,以生动的案例对刑法正当防卫条款进行了系统完整的阐释。

文章指出,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