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观察】鲁山未成年人性侵案为何不能“冰释前嫌”?

文章导读

昆山“龙哥案”让公安赚足了眼球,山东“辱母案”让法院成了关注的焦点。近期鲁山检察院微博上的一篇文章又聚焦了人们的视野,真可谓是风波轮流转,公检法谁也没闲着。鲁山检察院的这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这也让“冰释前嫌”一词有了别样的意味。

虽然微博原文已经被删了,但在鲁山检察院的其他微博下面,网友们仍旧是骂声不止。通过网友的截图,我们可以了解下鲁山检察院的这篇“大作”。文章的大致内容是讲未成年性侵案件,16岁的初中生小赵强行与17岁的小花发生了性关系,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鲁山检察院四处奔走,甚至还搬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最终使得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达成和解,也就是所谓的“冰释前嫌”,被告人小赵的强制措施也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文章的本意是想表现鲁山检察院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尽职尽责,却未曾想到招致一片骂声。

首先,我们还是来梳理一下鲁山检察院在这个案件中的行为。2018年7月24日,案子还在侦查阶段,检察院便批准逮捕。同年8月27日,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检察院组织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进行和解,同年9月2日,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随即为小赵办了取保候审。随后,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在鲁山检察院文章发表后,迅速被网友大量转载并引发热议。网友质疑集中在:强奸未成年少女,这种刑事案件能否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刑法分则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其中强奸罪在该章。

但是刑事诉讼法以“民间纠纷”、“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重限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首先要正确理解的是,立法本意就是限制适用刑事和解,要完全符合三重限制,方可适用。

在这里特别要准确把握刑诉法所指“民间纠纷”,不可简单理解为“民间关系”发生的“纠纷”,否则,各种盘根错节、弯弯绕绕的民间关系,就会误导你扩大理解为各种纠纷都可适用刑事和解。比如:邻里因仇怨而扔炸弹,若因是邻里关系而认定属于民间纠纷,适用刑事和解那就是完全错误的。因此对《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理解关键在于对民间纠纷性质的把握,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要有一致性的把握,对于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不适用刑事和解。强奸罪不属于民间纠纷,所以整个案件中是无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

此外,网友们对于鲁山检察院的这篇文章也有过度理解的嫌疑。首先,我们要正确判断案件现在所处的阶段,案件目前仍然处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变更了强制措施,但并没有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案件仍然处于一个审查阶段,尚无定论。而且就本案来看,也不符合做出不起诉的条件。其次,我们要明白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也不等于缓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也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没有最终结论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五种人身约束手段。一个人有没有罪必须经过法院审判决定,是否适用缓刑,也是由法院决定。因此,虽然小赵目前被取保,但仍旧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犯罪并收监执行。从这个层面上讲,检察院批准逮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取保,这一系列的程序都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网友们可能反应过度了,误认为小赵取保了就没事了。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一是本案的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二是涉嫌的犯罪是强奸罪。《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任务,在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被害人的人权同样需要保障,绝对不能有失偏颇,有所倾斜。另外谈到强奸罪,就不得不说刑法规定的“重罪八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这八类犯罪的特殊性就在于行为人只要年满14周岁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也反映出此八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本案中,有澎湃报道称小花因为性侵感染了传染性疾病,可以说情节比较严重了。正因为这两方面的特殊性,鲁山检察院更应该仔细权衡,积极履行检察院指控犯罪的职能,坚定地提起公诉,树立典型案例,为当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