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男子为要回红包将前妻告上法庭 婚前红包是民间借贷还是消费性馈赠?

恋爱期间发红包转账

表示关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

然而一男子离婚后

却为了要回微信红包

将自己的前妻闹上法庭

2016年3月期间,阿明、小红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而后小红失业,并怀了身孕。

小红在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以没收入、保胎、建房为由,多次向阿明要钱。阿明还为小红支付电话费、微信红包。其中微信红包为100元到5.2元不等。

2017年1月21日,小红生产一名女婴,生产时的住院费由阿明交纳。产女后不久,两人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2017年6月,阿明发现小红一直隐瞒事实与自己交往,在两人交往中所生女儿的亲生父亲并非阿明,而是小红的前夫。于是,阿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后的阿明在同年10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小红告上法庭,要求小红归还恋爱期间给的微信红包、手机充值的话费及为生产的医疗费。

小红辩称

两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不成立的。她认为在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恋爱期间,阿明给自己生活费以及承担产检支出的费用合情合理,因此该款项并非借贷。

一审: 驳回阿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阿明为了证明小红向其借款,提供了微信红包的截图资料和阿明刷卡消费的银行对账单记录。从证据分析,微信红包数额上最大100元,最小5.2元,且在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两人是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阿明向小红支付微信红包,仅能证明阿明曾经向小红支付相应的款项,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这只能算是给小红的消费性馈赠。

阿明在小红生育女儿时垫付了医药费,阿明支付医疗费时并不知道该婴儿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在这种情况下阿明支付医疗费是作为父亲的应有责任,现阿明却认为是借款,这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

阿明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阿明要求小红归还借款证据不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阿明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明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二审法院。

阿明上诉称,在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小红故意虚构事实,隐瞒其与前夫的关系,博取自己的同情并交往。双方在生活上建立了不正当的恋爱关系。小红每次用于消费的费用均是向自己所借,且有微信转账记录、存款明细、信用卡账单可以证明。小红与自己微信聊天记录中,曾多次确认并承诺将其所借款项返还自己。并且自己还有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小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明以小红在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多次向阿明借款未还为由,起诉要求小红偿还借款,故该案系属于为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有借贷的合意。

该案中,阿明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其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存款明细、信用卡账单也没有载明款项用途为借款,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阿明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明确显示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其内容也未提及案涉款项。并且阿明支付案涉款项当时其与小红处于恋爱期间,具有较其他一般经济往来主体更为特殊和亲密的人身关联。

结合小红产女后不久,阿明与小红自愿登记结婚的事实,阿明向小红支付的小额微信红包或是阿明代小红支付住院产女的医疗费,不符合以资金融通为目的的借款特征。

此外,阿明主张还有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小红,但阿明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阿明上诉主张其与小红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采信。

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