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视角】企业拟IPO专利法律风险与预防

2019年3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诉讼标的达10亿元的专利侵权案,诉讼双方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和公牛集团。坊间传闻通领发起诉讼的目的之一是影响公牛集团上市。虽然该说法被否认,关于拟上市公司遭遇专利狙击的话题又重回榜单。

对拟IPO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直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条款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深交所、上交所制定的各个板块上市指引文件中频繁出现,涉及专利的内容包含在风险因素、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重要章节,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五十四条: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实务中针对拟IPO企业在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披露,只会更严格。

专利等知识产权对信息企业估值、股价以及投资者的决策起到关键作用。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关系到企业未来能走多远。拥有数量可观的高质量专利,最直观的利好是可基于技术垄断取得优势市场地位,将非核心技术专利授权许可也可获利。拥有核心产品专利、高价值专利,能够加强投资者对企业经营及发展的信心,有助于提升品牌形象。拟IPO企业需要持续不断地展示良好形象,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组合能够帮助展示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活力和技术方面的实力。


风险|专利权瑕疵阻滞IPO进程

《证券法》第3条、第4条分别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贯彻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公开是证券法的基石性概念,公开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并不意味着确保每一个投资者稳赚不赔,而是强调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基于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信息披露的规定,皆根植于此。其中针对发行人直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条款包括: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措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1.3与之相呼应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与之相呼应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二)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一)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IPO不是朝夕间能完成的,需要企业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对拟IPO企业来说,在漫长的辅导期或等待审核期,经不起专利诉讼狙击这样的狂风暴雨。对在竞争对手IPO前夕提起专利诉讼的主体来说,可能也经历了漫长等待,等待竞争对手由小做大,继而在其资本运作最紧张、最关键的时间点上提诉,名为维权实为施压以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狙击的具体手法是什么?

       专利狙击的手法是立体性、全方位的。打一枪换一地方的狙击手,要么是不专业的新手,要么是撒网捕鱼的赌手,都不是专业的。

       首先,专业的狙击手会采用“多战场”策略,即同时或次第开辟若干个战场进行狙击。这些战场罗列如下:法院/仲裁、专利复审委员会、市场监督局、证监会,媒体。

       同时,在各个战场上,狙击手会提起相对应的维权事由:

在法院/仲裁,以拟IPO公司侵犯专利为由,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

在法院/仲裁,以拟IPO公司雇佣狙击方人员为由,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拟IPO公司专利无效为由,提起专利无效申请;

在市场监督局,以拟IPO公司侵犯专利为由,提起行政举报;

在证监会,以拟IPO公司涉嫌的纠纷构成发行实质性障碍为由,提起举报;

在媒体,就狙击事由向部分媒体通报,令拟IPO公司承担更大的舆论压力。

通过上述全方位、立体性的打击,令拟IPO公司应接不暇乃至中枪。

企业应对的策略

      山雨欲来风满楼,是否会遇到专利狙击,拟IPO公司应该是掌握一手资料的。因此拟IPO公司应该首先进行自评,对于发现有潜在隐患的,在申报材料之前,就应该紧密关注,甚至主动出击,进行和解或反击扼杀于摇篮之中。

在撰写材料时,此前中介机构和企业对“公司的技术与研发”一章给予的关注度不够,在专利狙击事件频繁出现的情况下,中介机构和企业在撰写本章中的专利问题时,要采取新的应对策略:

首先,要核查该专利的合法性,例如是否缴纳了年费;取得是否合法;是否与发明人存在争议。在撰写招股书的时候就应自评。

其次,要评估所披露专利的稳定性,请专利律师进行检索、比对,评估是否有无效的可能;

再次,要评估所披露专利的侵权可能,请专利律师对该专利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等进行评估;

第四,要进行产品侵权的可能性评估,请专利律师对公司的主营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比对,评估落入对方专利保护范围的可能性。

经过上述评估分析后,再进行招股说明书的撰写,会形成对专利狙击方的强大防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