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眼看世界:《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新闻报道

    7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闭幕式在海牙和平宫举行,标志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谈判的最终完成。闭幕式由大会主席、荷兰政府国际私法常委会主席弗拉斯主持,荷兰外交大臣布洛克出席并致辞,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长贝纳斯科尼等出席仪式。大会副主席、中国代表团团长、驻荷兰大使徐宏及中国代表团成员,各国与会代表约200人出席闭幕仪式,并签署会议最后文件。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是全球首个全面确立民商事判决国际流通统一规则的国际文书,旨在使各国判决在全球得到执行。公约的通过将为包括国际贸易、跨境商业在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提供更优质、高效、低成本的司法保障,对国际民商事领域司法合作影响深远。

    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建设性参与谈判,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凝聚各方共识,主动引领规则制定。代表团就反垄断、知识产权等提出的多项案文建议得到大会采纳,为公约的达成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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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反垄断部张小丹律师评论:本次外交大会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填补了国际私法领域合作的空白,增强了各国民商事判决的流通性,将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司法合作推进至更为全面、自由的时代。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国际仲裁裁决和各国法院判决两类,其中,因《纽约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Foreign Arbitral Awards)为仲裁裁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奠定了基础,使得国际仲裁成为跨境争议解决的流行途径,例如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ICC Court(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AAA(美国仲裁协会)、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SCC Institute(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都是享有卓著声誉的国际仲裁机构。相比国际仲裁,各国法院判决因缺乏国际承认和执行的统一规则而一直处于相对“封闭”状态。我国目前主要依靠与他国司法协助的双边协定(目前只有34个双边协定)、互惠关系或司法礼让原则、他国法律特别规定进行跨境承认与执行,例如我国与美国未签署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我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需要依照美国《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Uniform Foreign Money Judgment s Recognition Act)并于联邦地区法院进行操作,难度大且成本高。因此,《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达成,将对提高公约国之间民商事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效率、促进各法域之间的融合,以及增强跨境商业安全性产生深远影响。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该公约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很多法律事项(Article 2 Exclusions from scope),例如知识产权事项(m.intellectual property)、非核心卡特尔事项(p. anti-trust(competition) matters, except where the judgment is based on conduct that constitutesan anti-competitive agreement or concerted practice among actual or potentialcompetitors to fix prices, make rigged bids, establish output restrictions orquotas, or divide markets by allocating customers, suppliers, territories orlines of commerce, and where such conduct and its effect both occurred in theState of origin)。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的竞争法律事项,目前较难在多边主义的原则下达成统一规则或操作框架,反垄断与竞争法律事务如何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获得更广泛的交流与合作仍值得我们继续思考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