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视角】2019修订版《商标法》 捡干的说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本次修改涉及条文共6条,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既为现阶段如何更加有效的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囤积乱象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法律依据,又进一步加强了对侵害商标权的惩罚力度,这同时也是对国际贸易大背景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积极回应。

以上六条是2019新《商标法》的全部修改,从修改幅度和具体条款来看,本次商标法修改并非大幅修改且条款较为分散,修法要点主要有三点:一是强调商标注册应以使用为目的;二是加强商标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赔偿标准;三是强化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机制。

要点一:强调商标注册应以使用为目的

新修改的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在现实中,恶意抢注商标、囤积注册等行为时有发生,导致纠纷不断。为了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新法增加了注册申请人以使用为目的的表述。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不意味着我国商标权取得方式会从“注册取得”变成“使用取得”。首先,“以使用为目的”不等于“商标注册需要提供使用证据”,我国商标专用权取得制度依旧遵循注册制,并不要求注册阶段提供使用证据;其次,“以使用为目的”实际上是主观判断标准和要求,而非客观要件,在新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十二条中,均将第四条的“以使用为目的”作为商标异议和无效的绝对理由纳入新修改的法条中。

要点二:加强商标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赔偿标准

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在于,提高惩罚性赔偿倍率由原来的1至3倍提高到1至5倍,并且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度由原来的300万提高到500万。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提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诸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此类的法院,已经在逐渐提高知识产权侵权判赔数额,时常能够看到判赔几百万、几千万的案件,但这类案件基本局限在专利侵权领域。在商标、版权侵权案件中很少见到判赔上千万的案件,几百万的也不多见,商标侵权判赔数额可能稍微高于版权,绝大部分的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数额在几万到几十万之间,判赔数额远远小于侵权一方的获利。

较低的侵权赔偿数额大大挫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积极性,对科技进步和创业创新的发展也形成了较大的阻碍。因此,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传统意义上的“填平原则”已不足以达到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目的。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以大幅度提升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修改,让商标权利人看到了希望,增强了权利人维权的信心,彰显了国家打击侵权假冒的信心和决心,提高了法官自由裁量过程中适用法定赔偿的心理预期,预计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赔偿幅度将有一定的提升。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标准并没有具象化,主观恶意的证明证据仍旧极难取得或难以支撑证明目的,侵权人获利的证据举证规则尚未得到充分应用,赔偿方式的适用顺序及证明难度仍未有变化,商标权人举证难成本高等法律实践环节中的诸多弊端尚未充分改善。

要点三:强化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机制

新商标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本条要点主要是对新法第四条的呼应从代理机构一方进行规制,更多的强调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因为在商标服务实践中,现实存在着一些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损害了公平的竞争秩序。

新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则主要是规定对代理机构非正常代理行为、非正常申请行为、恶意诉讼进行行政处罚,事实上这一点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对于这类非正常申请,在审查的第一关口会直接予以驳回,但仅仅驳回注册申请还远远不够,打击力度太弱。因此有必要增加行政处罚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代理机构非正常代理行为、非正常申请行为造成实质打击。同时,随着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在商标领域内也出现了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恶意起诉不仅给被诉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也会浪费司法资源,不符合商标权保护的立法目的,所以对于恶意起诉,有必要从立法上进行规制。

预测

1、驳回复审的案件数量会增加;

2、针对有些代理机构在2013年商标法之前囤积的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件会有一大波。

3、由于第六十八条增加了第四款,赋予对工商行政部门、法院对恶意申请进行处罚的权限,对于某些主体或代理机构来说,可能面临灭顶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