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苑】强制执行的依据和执行管辖

文章导读

在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数额及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那么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什么?关于执行案件的地域管辖又有哪些法律规定?今天的【执行法苑】跟大家聊一聊强制执行的依据和执行管辖。


强制执行的依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即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

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

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4、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5、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6、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7、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执行管辖

关于执行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就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利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而就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权利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我国亦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一、《民诉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条【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管辖】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仲裁中保全管辖的确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涉外裁决执行管辖的确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十三条【专利管理机关决定的执行管辖】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海关决定的执行管辖】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五条【管辖权竞合】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管辖权转移】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

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修订)


第二十九条【仲裁裁决执行管辖】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修订)》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1]5号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2]10号


第四条 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其驻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4】13号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请示》((2015)浙立他字第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