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视角】细说香港执行那些事儿

一、香港的执行机构

万事离不了人,执行的程序也需要人来做。首先,介绍一下香港特区负责执行的机构-----执达事务组。执达事务组由执达主任负责开展工作。执达主任属于公务员,不参与审判,也不是司法辅助人员。高等法院的总执达主任、执达主任总数约40多个。执达主任及其助理主要负责派送传票以及执行法院、审裁处的判决或命令。执达主任必须遵循法院命令履职,其忠实履职的行为是免责的,但如果其私自做出与法院命令无关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执行令状的程序

在香港特区,强制执行程序的开展依当事人的申请来进行。

首先,当事人需要向下达有关命令、判决、裁决的法庭申请执行令状。香港特区的执行令状包括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财物扣押令状、管有令状等,每种执行令状的功能并不相同。申请人到相关机构办理时,法院登记处的职员会将一份申请表及一张令状表格发给申请人,申请人需填写被执行人的资料和追讨的金额,最重要的是,申请人需要填写被申请人的正确地址,否则执行令状将无法顺利执行。此外,申请人需缴付“按金”,以支付执达主任的交通开支和私人护卫员的费用。法庭在审核之后,将会签发执行令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要自己选择申请何种令状,法院不会主动释明更不会自动变更。当然了,申请人可以向律师征询意见,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进行咨询。

在申请人取得执行令状之后,申请人要将取得的执行令状及按金收条送到执达主任办事处或相关的法庭登记处。执行的时间是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排列的。也就是说,除非申请人拥有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的优先执行批准,否则都是要按申请的先后顺序执行的。那么如果被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如何处理呢?排在后面的申请人就无法获得清偿了吗?

NO!NO!NO!

在后申请人可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或清盘,以获得一部份债务的清偿。被执行人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个人破产,比如大家都知道的钟镇涛就是主动申请的个人破产。

但是申请人要如何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呢?

根据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规则》与《区域法院规则》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可以被传唤到庭就其资产状况回答问题。但实践中,更多的时候申请人需要自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可以向公司注册处,土地出册处进行查册,也可以聘请私家侦探,但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要承担非法责任。

香港执行一般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执行程序可以通知被执行人。申请人应当陪同执达主任一起去执行,有需要的话执达事务组会安排执行护卫一同前往。执达主任和执行护卫的交通费均需申请人负担,从申请人交付的按金中扣除。如果申请人决定不再执行执行令状,或执行完毕,则其剩余的按金可以取回。

三、小贴士

(1)执行事务组不承担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或失踪时的不能执行的责任。

(2)无论执行主任是否为申请人取得财产,申请人均需负担执行费用。

(3)若申请人弄错对象,导致他人财产被错扣,申请人需承担责任。

(4)申请人及其律师一般无法直接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状况,需要向法院申请命令才可以冻结银行账户。

(5)执行令状的有效期限是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