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视角】家事律师在继承权公证工作中的作用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大陆继承房产有三种方式:继承权公证、诉讼获取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第三种虽有规定,但限于继承行为,归根结底是法律行为,普通老百姓能够自行办理的可能性有限,所以实践中还是前两种普遍适用。继承权公证一般适用于没有纠纷的家庭,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提供资料、调取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档案及其他所需资料办理。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纠纷或者无法提供符合公证处要求的资料时,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确认了。大家会普遍认为,继承权公证就是公证员的事情,法院诉讼才是律师的事儿,那么,家事律师在继承权公证工作中有什么作用呢?

案情简介

    李女士是美籍华侨,70年代就和爱人共同定居美国并加入美国籍,二人仅育有一子张某,张某于80年代在北京读完中学后便前往美国与父母共同生活,但并未加入美国籍。张某毕业后从事美国与中国的文化交流工作,常年往返于美国和中国。2007年,李女士的爱人在美国离世,2019年4月份,李女士的独子张某在中国交流期间突发疾病离世,遗有坐落于北京和苏州房屋各一套。

    李女士为了处理独子后事回国,签证日期仅有三个月。怀着悲痛的心情办理完独子的后事,又不得不面对独子遗留下的财产。了解到继承权公证手续是最快的,李女士在朋友的帮助下来到公证处,令她惊讶的是跑了四家公证处都吃了闭门羹。四家公证处在了解到张某常年定居美国,未婚未育,且在中国大陆没有人事档案,认为无法查清被继承人第一顺位的情况,风险太大不予受理。

    求路无门的李女士只好退而求其次,辗转找到本所咨询解决方案。那么,李女士这种情况只能采取诉讼措施了吗?

在谜底揭晓之前,咱们先来了解两个法律概念:

    1、若通过继承权公证办理两套房屋的继承手续,需要在哪个公证处办理呢?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北京地区的房屋可以在北京的公证处办理,但苏州的房屋只能在苏州的公证处办理。

    2、李女士继承独子张某的两套房屋应适用哪国法律规定呢? 依据《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李女士继承两套房屋应适用中国法律规定。

    3、若李女士最终只能通过诉讼继承两套房屋,要以谁为被告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 依据《继承法》之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的父亲已去世、没有配偶没有子女,只有母亲一个人。 谁能做被告呢?法律层面而言没有人,司法实践中为了确认权利,可能得随便拉一个扯得上点关系的人配合一下审判工作,至于能不能冲过立案、审理直冲判决关呢?只能听天由命。

    4、若李女士最终只能通过诉讼继承两套房屋,大概需要多久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3、有些程序不计入审理期限,如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若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也不计人审限。

     简言之,若李女士必须通过诉讼解决本案,最快三个月,最慢不好说。

律师提醒

    1、家事律师的作用不仅仅是家事案件的诉讼,还包含围绕家事案件开展一系列外延和内涵延伸的法律服务。家事律师也不仅仅是解决已发生的纠纷,更重要的是帮助当事人提前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让当事人不至于在纠纷发生时措手不及、不知如何应对。

    2、看似复杂的继承权公证手续,如果提前做了安排,完全不至于给继承人造成这样的麻烦。我们常说财富传承的标配是遗嘱,本案中,如果张某提前订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家庭情况、婚育情况、财产状况进行客观描述和说明,继承手续一定会相对简化的多。

    希望更多的朋友认识到我们肩负的爱与责任,爱自己的同时尽量不给家人添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