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视角】房屋继承的后遗症之共有物分割

继承纠纷案件中,房屋继承占了非常大的比重。

对于被继承人而言,希望一揽子将房屋分割清楚,比如直接分清房子归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向其他各方支付补偿款,或者是大家直接把房屋处分分割售房款。但法院审查很难一步到位,继承纠纷主要解决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继承人对遗产分别享有的份额,即继承纠纷的判决主文一般是确认XX继承某套房屋的几分之几。如果继承纠纷中,原告主张直接享有房屋所有权,支付其他各方补偿款,法院为了公平公正平衡各方权利,一般会要求原告直接将补偿款支付到法院或提供一定证明及担保,否则只会确认份额。

继承纠纷确认份额之后,如果各方无法就房屋实际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案由为共有物分割。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确定了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第一百条确定了共有物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那么实践过程中,如果各按份共有人都没有能力收购其他各方份额,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售房屋直接分得售房款呢?一起看看我们检索的结果。

雷杰展达所家事与财富传承部检索了2019年北京市共有房屋分割的纠纷案件,研究相关案例50例,发现共有物分割的裁判结果有两类:1、判决房屋以折价方式分割的有36个案件,占比72%;2、判决驳回共有物分割诉讼请求的有14例,占比28%。具体来看看。

一、折价方式分割房屋。

裁判关键:各方都同意折价方式分割,且主张房屋所有权方具有向其他方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能力。

裁判结果: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向其他房屋共有人支付房屋折价款。房屋折价款的具体数额,则应综合考虑各方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涉案房屋的剩余贷款数额以及涉案房屋的性质情况。

二、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的理由主要由以下几种:

1、涉案房屋系一方共有人唯一住所,对涉案房屋进行实际分割将有可能对与其关系密切的共居人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案例:(2019)京0105民初272号;(2019)京01民终3469号;(2019)京民申277号。

2、因各方均不申请评估或房屋涉及动迁等原因,房屋价值无法确定。

案例:(2018)京0102民初45717号;(2019)京03民终5550号。

3、一方要求分割、变卖该房屋,但又无力向其他方支付折价款。在此情况下,一方要求将房屋判归其所有,待其售房之后再行向其他方支付折价款,其他方不同意,在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宜采用折价分割方式处分涉案房屋。

案例:(2019)京02民终11898号。

4、如果各方自愿对房屋进行具体分割,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并不加以干涉,但这一切是基于各方自愿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而非法院强制要求一方接受折价或变卖的方案。

案例:(2019)京0108民初9555号。

5、涉案房屋暂无法进行分割,居住方向其他没有居住的共有人支付房屋使用费,该使用费实为对其他共有人无法实现对房屋享有权利的补偿。

案例:(2019)京02民终2713号。

汇总一下检索结果:各方都同意且一方有支付能力的,法院能够支持,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共有物分割请求难获支持。

律师建议:

如何避免房屋继承的后遗症呢?提前订立一份遗嘱是有效避免这种情形的方法之一。

假设一对夫妻有两个孩子,名下只有一套房屋。如果夫妻俩有未雨绸缪的意识早做安排,一定不会将房屋指定给两个孩子共有,一般会考虑两个孩子的整体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予以平衡,比如会考虑房屋归一个孩子,而把金融资产、存款理财等其他财产指定另一个孩子继承。这样就可以避免房屋继承的困局—按份共有。如果这对夫妻没有其他财产,只有一套房屋怎么处理呢?雷杰展达所家事与财富传承部服务的订立遗嘱客户中有很多会考虑房屋归其中一个孩子,明确指定继承房屋的子女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另一个子女补偿款。如此一来,一旦双方就继承问题产生矛盾诉至法院,法院可直接依据遗嘱内容判决房屋归遗嘱继承人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中国人自古就有房子情结,把房子作为安身立命之本。财富传承也回避不开房屋的传承,如何有智慧的将房屋传承做到位,不给后人留麻烦,需要法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