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视角】继续性违约金诉讼时效问题的研究

文章导读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开发商有时会出现逾期办证的情形,如果合同约定一次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几乎没有争议,一般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也就是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然而在商品房买卖中,通常约定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按日计算,那么对于继续性违约金债权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认定呢?经过笔者查阅,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三种观点:

继续性债权下的违约金诉讼时效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时效。该观点认为,违约金的支付以主合同有效及违约行为存在为条件,债权人自违约行为发生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应自违约行为发生时起算。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口通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2016)最高法民申242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蒋海涛与上海张江微电子港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2016)沪01民终181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黄江浩与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8)沪0120民初14757号】中,法院均采用此种观点确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间。


第二种观点是: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时起算。这种观点将违约金看成是一个整体债务,每段期间的违约金都构成一个独立债务,连续不断的债务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力。由于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只约定数额或计算方式,不约定支付期限,因此,该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属于未约定支付期限的债权,债权人随时均可主张,只有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金时,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对违约金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计算【参见(2005)民一终字第85号判决】。此种观点加重了违约一方的责任。


第三种观点是:按日计算违约金可以视为按日产生的相互独立的多个债务,应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违约金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主张违约金之日起倒推二年起算,若在起诉前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则诉讼时效即从起诉之时倒推二年起算【参见(2015)民申字第3030号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倒推期限或为三年)。司法实践中,此观点为各地法院大多采纳的观点,多数法院以此作为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各地指导意见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数额确定的一次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约定违约金为按日(月)计付的继续性违约金的,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期间有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相关规定。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二十一条:问,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答,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支付日期有约定的,诉讼时效从约定之次日起算;无约定的,一次性支付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应交房之次日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卖人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之日起算;按日计付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分别每一日单独计算。

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第2款规定:合同对开发商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有约定的,买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未约定时间的,诉讼时效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90日之次日开始起算。

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第十三条:问,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答,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各项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房、办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买受人要求支付逾期交房或逾期办证违约金,出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期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如有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的,则依法适用相关规定。

5.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当事人因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而提起违约之诉,相对方在一审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期间有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适用中断或中止的规定。

6、广州市中院规定:逾期办证,交楼交付公建配套设施等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如何适用?

约定一次性定额违约金的,自应办未办之日起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约定按违约期间持续性计付违约金的,从主张或起诉之日往前倒推两年计付。诉讼时效超过以后,买受人向出卖人发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信函,出卖人收到信函并回复要求解决纠纷,买受人后以协商未果为由起诉的,不宜适用诉讼时效。买受人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投诉或查询等,相关部门回复明确责任在出卖人的,不宜适用诉讼时效。

7、温州市中院规定: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的,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办证期限届满时计算。

8、成都市中院规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多数法院还是采用前述第三种观点即“视为多个独立债务,分别起算诉讼时效”作为此类案件的审判标准。当然也有个别法院不是此类审判标准,因此,当逾期办证或交房违约金约定为继续性违约金的,主张该违约金时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尤其是要关注地方司法文件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