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视角】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的旅游合同法律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来势汹汹,让2020年的春节变得格外特别,也让已经计划好春节出游的人措手不及,不管是出于行政限制还是出于对安全的考虑,很多人选择退掉已经计划好的旅行,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的旅游服务合同方面的纠纷,可能多数人会认为疫情如此严重,国家又出台政策限制旅游团出行,旅行社应当退还所有已支付的“团费”,但事实真的如此吗,法律法规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起的旅游服务合同的解除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来势凶猛,已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最高级别)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31个省区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最高级别),甚至比2003年“非典”的传播更具广泛性及典型性。但在2020年1月前,普通百姓对于此次疫情的规模、影响以及后续政府出台的各项限制措施都不可能有所预见,进而也无法避免,因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突发、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等情况均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但同时,不可抗力中“不能克服”针对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发生后对于合同履行的阻碍以及损害后果的评估条件,是否“不能克服”,应当根据疫情影响的不同地区、不同合同性质、不同履约方式等进行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从而不加以区分地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也应当考虑情势变更的适用。
二
旅游者或旅行社能否解除合同?
2020年1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该通知以发布时间为节点,区分了尚未出行及已出行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并直接导致旅游服务合同的两种不同法律后果,即因政府行政措施的限制导致旅游服务合同无法履行及未受政府行政措施的限制的合同仍具有履行可能性。
三
合同解除后,已缴纳的“团费”如何退还?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后,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以外,旅行社应当将剩余全部费用退还给旅游者。判断哪些费用属于“已支付且不可退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旅游合同约定的费用分类、旅游方式以及旅行社与地接社的合作方式等情况而定,通常来说,已经支出的签证手续费、保险费用是无法退还的,酒店、机票、门票等费用需要根据相关退费规则来确定。此次疫情爆发后,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通知》,要求对2020年1月28日前已购买机票并要求退票的旅客,不得收取任何退票费用;铁路部门也发布通知,对2020年1月28日前购票并主动退票的乘客,不收取退票费用。前述通知尽可能地降低了尚未出行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其他确实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旅游者也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
从上面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即使在疫情如此严重的情况下,也并非所有的旅游服务合同都能够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即使适用不可抗力,也并非所有已缴纳的“团费”都能够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