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公益性社会团体资产处置程序

文章导读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资产处置法律依据


2006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简称第36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8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简称第495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七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1998年发布2016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资产属性认定



1.资产权属界定是资产处置程序选择的前提

鉴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处置规定不同,资产处置前应当先区分资产性质是否属于国有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第36号令及第495号令规定程序处置;属于非国有资产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2.资产权属的认定应以资金来源作为判断标准

公益性社会团体若其形成资产的资金来自于国家财政划拨且具有收益或回收条件的,无疑属于国有资产。若其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于设立人、出资人或其他社会捐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七条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接受捐赠,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类别,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公共财产即属于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不属于国有财产。

因此,公益性社会团体资产处置的前提,即是确认该资产原始投资来源的性质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明确资产性质后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资产处置程序



1.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1)处置权限

第495号令规定: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2)处置方式及要求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国有资产通过出售、出让、转让的方式处置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36号令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对国有资产进行合并、分立、清算、拍卖、转让、置换等行为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3)处置流程

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进行处置;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2.非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资产处置属资产管理的基本范围,相关事项应当向主管单位报告,同时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