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专栏】关于“终本”案件你了解多少?

文章导读


在执行案件中,不少申请执行人会被执行法官告知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时,申请执行人勃然大怒,您一分钱都没有执行到手,怎么就终结了?是执行法官想要逃避自身责任吗?是自己的执行案件被草草终结了吗?终本是否等于终结呢?我们要明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只是执行结案的一种方式,并不等于法院不管了。


执行案件结案方式之一—“终本”


1、为什要有“终本”,“终本”是什么?

一直以来,“执行积案”都是我国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拦路虎。据统计截至2008年1月1日,我国执行积案数量已经达到430多万件,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就高达400多万件。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认可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结案方式。 “终本”的适用解放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劳心劳力的执行法官们。让更多的司法资源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解放出来,实现经济高效执法。

 “终本”就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终本”不是你想用,想用就能用,适用条件非常严格。


2、适用“终本”需要满足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执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中对“终本”也有明确规定,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同时,要严格杜绝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的行为。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将作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案件。

可见,法院对于“终本”的应用有着严格的限制。


3、“终本”是可以恢复的!

《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即在法院作出终本裁定后,不论该案件被“终本”多久,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终本”长远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让债权人的债权权利脱离了时间的限制。


说的这么好,申请执行人还是有问题。

1、申请执行人:一分没有执行到,能“终本”吗?

答:能!法律规定中未将是否有执行回款,执行回款数额的多少,作为裁定“终本”的条件。

2、申请执行人:我坚决不同意终本,法院能“终本”吗?

答:能!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经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院长签字确认后,法院便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申请执行人: “终本”有问题,怎么办?

答:根据《终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4、申请执行人:“终本”后法官是不是就不再管我的执行案件了?

答:哪能呢!“终本”后,仍会有“小程序”在“后台”捕捉着被执行人的信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便会裁定恢复执行。根据《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每六个月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5、申请执行人:法院裁定“终本”后,我应该做些什么呢?

答:这个问题问的好!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进行“终本”。之后应该时刻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及时向法院提供并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