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破产了,国有企业该如何进行职工安置?

一、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现状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局限,很难解决国有企业在破产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尤为突出。为妥善安置职工,国家加大了调整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实施破产工作的有关文件,改善了职工安置工作中突出的问题。但从现有的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我们发现,国有企业存在资金缺口大、企业负债多、企业资产难以变现及历史遗留问题多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职工安置过程中,在如何保障职工权益的问题上,难以攻克。因此,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如何保障职工的权益,是目前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之一。


二、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依据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关于职工安置的规定,故在破产过程中涉及到的职工安置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即,国有企业在进行安置职工前,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职工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通知及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工资支付标准等,妥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工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职工安置工作。


三、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指导原则

职工安置方案作出后,其政策法规即为统一的,但是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在考虑职工安置问题时必须认真充分分析职工自身实际情况,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力保证职工权益,通过与职工及时的沟通,妥善处置破产处置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协商、自愿选择、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流程

(一)摸底阶段

1.确定企业人员情况,通过梳理《劳动合同书》、职工名册、缴纳社保期限,确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根据职工的实际年龄,确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

2.根据以上人员情况逐一进行分析,与职工进行沟通,明确职工需求,按照职工工作年限及其要求进行分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二)安置方案的制定

在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及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情况下,在安置方式中可以采用:内部安置、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1.内部安置

内部安置即在国有企业内部或其他关联企业中安排相应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企业需要和职工本人意愿,以双向选择为原则,在符合企业录用要求且符合职工意向选择成功后,该职工可与原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原劳动合同,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职工的工作年限由调入后的单位承继。

2.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如企业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支付工资: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应根据停产停业的时间,以公示的方式向全体职工明确停止生产经营、不再到公司上班,开始待岗,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待岗工资。在职工待岗期间,如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同时,还应考虑到职工的带薪年薪假休假与否、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支付的截止时间。


五、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及资料交接

在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根据安置方案,应计算出每个职工安置费用的数额,并逐一与职工确认,如一致,则应与职工签订职工安置补偿类的协议,在协议中确定的时间内将安置费用支付至职工指定的账户。如不一致,则应再与职工进行协商,就不一致的部分再进行确认。

2.国有企业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党关系等的转出

在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后,因职工与原企业已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原存档部门、社保公积金账户应注销,党组织等不再存续,故国有企业中相关负责人员应积极配合企业职工的档案、社保及党关系的转出,不应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阻碍。

3.协助职工完成工作交接。

对于已经完成安置的职工,应要求该职工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工作交接,要求职工根据交接清单中确定交接的项目、数额、工作种类、工作方法等,交接人、接收人、监收人均应在交接清单中签字确认,由接收人妥善保管。

综上所述,破产工作要按照有关配套文件精神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严密组织,规范操作,保证国有资产处置的合理、合法和破产工作的稳步推进,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做好职工安置的善后工作,为职工进入新的企业,做好充足的准备和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