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家】疫情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探望权问题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全国蔓延开来,在举国对疫情实施严格防控期间,因疫区隔离等因素使得父母一方对子女行使探望权发生障碍。那疫情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探望权的行使,到底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被确诊感染病毒是否属于中止探望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被确诊感染病毒是否属于中止探望的情形?笔者认为,法院判定中止行使探望权主要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速度、途径及范围,感染病毒一方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下,行使探望权极有可能向子女传染病毒,无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故应中止探望,待其自身治愈后再恢复探望的权利。目前,各地法院均暂停现场办公,网络庭审数量有限,特殊时期作出中止探望权裁判文书的几率不高,但与类似问题相关的朋友们应注意疫情可能对此产生的影响,提前做到心中有数,有条件地准备相应预案。


二、因疫区隔离等因素使得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发生障碍,是否可以对探望权行使方式予以变更?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之规定,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方式与内容未予以明确,离婚后发生争议的,可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对行使探望权内容、方式、周期等予以确定。离婚判决对探望权确定的,离婚后有探望权一方滥用探望权或以其它行为导致严重影响子女及有抚养权一方正常生活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中止或变更探望权的行使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因疫区隔离等因素使得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发生障碍,是否可以对探望权行使方式予以变更?笔者认为,若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疫情隔离等因素暂时无法行使约定的探望权,如双方离婚时约定春节期间由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共度,而因本次疫情的发生致使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能实现上述探望权,则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作出变更,择期行使探望权。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双方应采取有利于疫情防控及子女身心健康的方式进行探望或者延缓探望, 可通过电话通话、视频聊天等方式远程探望,尽量减少出行,更应避免强行探望、抢夺孩子等过激行为。在疫情的特殊时期,父母双方应该暂缓矛盾,更加人性化地去解决案件后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