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注重发挥预重整制度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解忧纾困


疫情以来,多地经济进入停摆状态,宏观经济受到下行的影响压力巨大,大多数中小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强有力的防控措施一方面有效地防止了疫情扩散,另一方面也给经济正常运行带来了重大影响。今年整体宏观经济下行已是普遍共识。后疫情时期,尽快恢复经济增长已经成为紧迫的现实任务。特别是如何帮助受影响最严重的广大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严峻而艰巨的课题。各级政府及时推出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和政策,包括减免房租社保税费,加大金融扶持,给予财政补贴。除了这些短期直接帮扶政策,挖掘现有的制度资源,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是一个必须重视的可行路径。其中破产预重整是这次疫情中应予特别重视和加以利用的重要的新型制度。对受疫情影响已深陷困境,几近破产边缘,经营难以为继,但又确有价值的企业,应当提前谋划,利用预重整的制度价值,为中小企业对抗疫情危机解忧纾困。



预重整的制度内容

对深陷债务危机,经营困难的问题企业,以往的解决办法,一是破产清算,一是危机重组。进入破产清算,宣告企业死亡,对债务人、债权人和企业员工都是最不利的解决办法。而对企业进行危机重组,由于在司法程序之外,协调成本高,缺乏司法保障和相关配套政策保障,成功率很低。对那些确有生存价值和挽救价值的困难企业,寻找新的投资人,通过司法程序实施破产重整使债务企业获得新生,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条有效解决途径。但是,由于法院的司法资源紧缺,又缺乏协调,没有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债权人等机构的支持配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门槛比较高,难度比较大。为此,作为法定破产重整程序的反向延伸,预重整应运而生。

预重整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债务企业进入法定破产重整程序之前,在法院的指引下,准确识别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在法庭以外,就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谈判,达成重整计划草案,来拯救债务危机企业的一种机制。它是地方政府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拯救债务危机企业而创立的一种创新模式,已经成为重整制度的重要内容,集中体现了破产法律对企业的拯救功能,代表了现代企业破产的发展趋势。

各地一些成功的案例,可以帮助我们对这一制度建立认识。

如在浙江的案例中,温州吉尔达公司是中国皮革工业协会重点骨干企业、浙江省一级乡镇企业,连续五届获得“中国真皮鞋王”等称号,是温州市鹿城区功勋企业和纳税大户。2016年产值11.18亿元,纳税1857万元,员工1000余人。该公司由于担保问题陆续被多家银行起诉,导致银行账户和固定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公司的账面负债6.83亿元,其中短期借款6.51亿元,涉及银行15家、担保企业11家;为其他9家企业提供担保,涉及12家银行机构。由于吉尔达公司具有较高的企业价值及品牌价值,对其进行预重整,将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大量就业岗位得以保留,生产要素得以合理配置,继续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益。温州市政府处置办与温州中院积极推动了吉尔达公司的预重整。经过法院审执部门协同配合,对吉尔达公司资产总体上暂缓执行、个别资产优先处置,区别对待吉尔达公司的资产,不简单采取资产和账户查封措施。债务人、保证人共同参与协商解决债务的清偿方案,最终吉尔达公司普通债权清偿率提升一倍;1.2亿元的担保链得到成功化解,有效地防止了担保链风险的快速扩散。经预重整后,企业员工的就业待遇得到保障,消极情绪得到舒缓,供应商的货款有着落,问题得到解决,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该公司自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累计营业额超过1.93亿元,同比增长18.92%;企业扭亏转盈,产生利润276万元;税收同比增长19%,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

再如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福昌公司于2015年10月突然停产,引发了500余名供应商和3700多名员工激烈维权。2015年11月,深圳中院在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前,采取了“预重整”模式,指定管理人提前介入福昌公司,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全面摸底协调。全面掌握福昌公司的状况,为债权人、股东和员工等利益主体搭建沟通平台,矛盾得到迅速平抑,潜在重组方也得以了解企业真实状况和财务底数,坚定进一步投资介入的信心。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法院和政府联手协调,福昌公司近4000名员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恢复生产的障碍逐一消除,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而在北京,北京市一中院在预重整制度的建构和探索中走在了全国前沿,提供了本土化的经验。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发生在北京的预重整经典案例。中兴公司是一家已经登陆新三板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2.5亿余元。截至2017年,公司资产总额979.66万元,负债总额近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北京一中院于2017年9月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此案办理过程中,为提高重整成功率,一中院采用了预重整模式,多次组织相关主体开展谈判协商,对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进行了有效识别。在此基础上,引导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投资方签署《预重整工作备忘录》等文件,就债权调整、经营方案以及重整路径等主要问题达成初步意向。通过预重整,本案在受理八十余天便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年12月,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投资人承诺在受让中兴公司1万股后,注入不低于8亿元的优质旅游资产并转增股份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预计债权清偿率达69.25%。


预重整的制度优势:为什么预重整此时是非常有价值必须加之利用的制度

大量的理论研究和成功的实践探索证明,预重整制度结合了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重整制度优势,避免了该两种制度不足之处。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通过适度的司法权干预,确保合法的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尤其是对在此次疫情期间已深陷困境,几近破产边缘,经营难以为继,但又确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更具现实意义。

首先,预重整制度可以发挥政府、法院、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形成对危困企业的“帮扶合力”。预重整的成功,离不开法院、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帮扶和支持——而这也恰恰符合社会公众对危困企业解困的认识:中小微企业解困,离不开法院、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帮扶和支持。众多预重整成功经验积累下两大重要机制:(政)府(法院)院联动机制和府院银(行)协调机制。这两大机制是预重整制度可以发挥其独特制度优势的根本保障。

基于政府的功能及对危机企业帮扶处置中所发挥的作用,各成功案例中,各级政府无不在预重整中起了主导作用。在吉尔达公司预重整案中,温州市政府专门成立了预重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预重整工作的组织协调。该领导小组由温州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鹿城区政府、温州市处置办、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中院、鹿城法院等多家单位参与,定期协调解决预重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例如在制度缺位的情况下,由政府发文作为程序启动依据;给予吉尔达公司开发的工业园区相应政策扶持,使破产财产得以保值增值;沟通主要债权人,取得方案表决中的关键同意票。同时,温州中院提前介入,开展法律指导与监督工作,加强与温州市处置办及预重整管理人等部门、机构的协调,就法律程序的衔接、战略投资人引进方式、重整计划草案预表决等重大事项进行深入探讨,提前预判研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力推吉尔吉尔达公司预重整工作。

同样,商业银行往往是债务企业特别是民营债务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或主要债权人,银行债权如何处置,往往决定重整、预重整的成败。银行债权人出于保护自身债权的本能,对危困企业一律抽贷断贷,不许展期,甚至从企业账户中提前扣划资金,切断了债务企业的资金链,把具有拯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推向破产深渊。通过府院银协调机制,地方政府、法院与商业银行沟通协商,以有效措施保护银行债权,争取银行继续融资支持,打消了银行顾虑,盘活了企业资金,使得国家鼓励商业银行继续向有拯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各项政策得以落地,有效解决了债务企业重整中一大困难。

其次,预重整制度可以以法律程序保证债务企业体现商业经营价值,真正实现挽救价值。这表现在:

第一,有利于阻止债务人资产状况进一步恶化。债务人进入预重整程序后,除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受益或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外,债务人可以停止清偿。如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采取了不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措施,法院可依申请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此,避免了债务人“因困难而被追债、因追债而更困难”的恶性循环。

第二,有利于债务人持续经营。若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的信息披露后,必将向市场释放债务人状况恶化的信号,且一旦重整不成功,则债务人只能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之后债务人主体将不复存在,该程序不可逆转。而预重整期间各方利害关系人如果达成一致,则完全可以不进入重整程序。预重整给债务人解困提出了不同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债务人的供应商等终止合作甚至提前追索债务的可能性。同时,预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仍由债务人自行负责。这些都有助于债务人保持比较稳定的经营状态。

第三,有利于危机企业融资。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必须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作出预重整决策的信息,同时法院指定的临时管理人将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债权债务、涉诉涉执等状况进行核查,保证了利害关系人在充分获取债务人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决策,促使投资人有更高的投资积极性。

再次,预重整可以更好地保证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利益最大化,也给政府、法院减轻了工作压力。

在预重整中,公司既没有现实的清算压力,但是又头悬未来可能破产的利剑,各方有足够的动力开展多轮协商并进行多方博弈,能够形成“谈判—妥协—再谈判—再妥协”的良性互动格局,最终发掘出最优的重整方案。吉尔达公司预重整案中,在进入重整前就成立以金融机构为主的债权人委员会,经过多轮磋商和对企业全面摸底,主要债权人与吉尔达公司研究讨论重整清偿率、股东持股比例及清偿期限等关键问题,为战略投资人的引进和重整计划的通过奠定基础。该案从受理、公告、确定债权人会议时间到通过重整计划,审理时间仅用了50天,远远少于同类型的重整案件,避免了对吉尔达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也减轻了法院审查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负担。

预重整企业一旦重整成功,除降低重整成本以外,还有利于提高重整企业的清偿率,避免因破产清算的漫长程序使资产变现价值大打折扣,有利于维持重整企业稳定连贯的生产经营,避免经营业绩下滑和商机丧失。同时,企业获得重生,员工得到妥善安置,保住了工作机会,减轻了政府的经济管理压力和维稳压力。


发挥预重整制度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解忧纾困的政策建议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陷入困境的中小微企业不在少数,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全方位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缓解企业危机具有极大的帮助。但是,仍将有相当一批中小微企业,难以摆脱债务危机。一旦融资不成功或者债务安排不合理,这些企业将陷入更深的危机,甚至陷入绝境。对于深陷困境又确有拯救价值的企业,绝对不能坐视不管,任其破产倒闭。而是必须从现在开始,在疫情尚未结束、群体性的企业债务危机没有充分爆发之前,未雨绸缪,提前谋划,果断采取预重整的方式,解救这些企业于水火,防止下半年企业债务危机集中爆发。

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充分认识预重整的制度价值,积极发挥政府在预重整中的主导作用。各经济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风险处置机构,应把预重整制度纳入政策视野,力推预重整发挥其制度价值。各级工商联和商会,各科技文创园区主管部门,具备更加了解所辖企业经营状况的优势,应当下力气进行政策宣传,对有困难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圈定一些重点帮扶企业,对其中资不抵债、濒临破产边缘的,精准识别其挽救价值,力促实现当救则救。

破产法院应当发挥审判机关在破产法律程序上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大对预重整的适用给予更多的推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出台了《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重整规范》),其中第三章为“预重整”的专门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说恰逢其时,客观上为抗击疫情挽救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建议各破产法院加强与政府的互动,加强与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联系,有意识地推动这一制度更多地运用于实践。

各金融投资机构、机构应当提前布局,把疫情作为一次“资产抄底”的投资机会,提前进场,果断出手,不能等待不良资产真的沦为不可收拾的垃圾资产,而是及时收取重整红利,在实现自身最大投资收益的同时,帮助债务企业通过预重整早日走出危机,重振企业价值。

危困企业作为债务人,应当咨询有关专家,认真研究了解预重整制度,早做筹划,把它视为自救的一条重要途径,同时也应将其作为一次再融资的机会,从而利用这一制度使自己早日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