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预重整中府院联动机制不可缺位

  “府院联动”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与政府工作在共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中,为解决某一方面的专项或突出问题,政府与法院之间既各自发挥行政、司法职能,又相互沟通联系,全方位解决具体问题的协调联络机制,是我国审判工作的一大特色。“府院联动”机制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四十多年的进程中,不同时期会在不同审判业务领域建立,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几年,在企业破产审判实务中,特别是企业重整案件中,“府院联动”常常被提及,从司法实践到相关的政策文件,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企业破产语境下“府院联动”的基本内涵为,在破产审判中,政府与法院互相协调,法院负责审判事宜,政府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以妥善解决职工安置、社会稳定、企业信用修复、防范恶意逃废债等社会问题,同时法院与政府遵守各自的权力边界,各司其职,共同促进破产审判价值的发挥,最终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目标。


一、破产审判引入府院联动机制的探索



各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中的府院联动机制探索

  根据现有公开资料,“府院联动”在破产审判中的应用最早出现在浙江,作为商业交易异常活跃的省份,浙江自2012年开始探索府院联动助力破产审判,2016年“率先在全国建立起省级层面实质运作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

  广东深圳、江苏吴江、吴中等地方法院在各自关于预重整案件的办理规范或指引中,就预重整与府院联动机制的结合而言,均明确需要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

  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中明确“要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的价值。要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政府与法院协调、案件信息沟通、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四项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行,彰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07条“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强调“如果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加强府院协调,制定相应预案……”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破产审判中府院联动机制的呼应

  国家层面近几年的文件中对于预重整及府院联动机制多有表述,尤其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发挥其在企业破产工作中的职能。

  浙江地区2017年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若干意见》“从强化机制、减轻税费、财政支持等方面问题提出更为细化的要求”。2019年出台《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从加强部门合作、创新工作机制、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等多方面明确工作任务、牵头单位、时间节点等,推进浙江破产审判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强调“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并明确“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

  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2019年10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出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国资委、税务局、银行、工商等十三个部门作为北京市府院联动机制的组成单位,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能分工和工作规则,为北京企业破产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提供了可实务操作性的基础支持。



二、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预重整实务中的运用


  

浙江在府院联动实践及相关政策制定方面都是积极的践行者,并形成了“实践-总结评估-再实践”的良性循环。实践中更多的情形是,地方并无府院联动相关的政策,但因破产企业为上市企业、大型国有企业、政府扶持企业、员工人数多、债权人人数多、行业优质企业等,当地政府就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充分协调各方资源,并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成功推动破产案件的顺利结案,尤其是预重整、重整案件,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十大破产典型案例来看,府院联动机制中,政府部门在预重整启动及预重整方案达成;财政垫资及时发放职工欠薪,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企业土地使用权性质与权属不清、或违章用地等问题,促进不动产处置,协助企业做好税务筹划,引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税务优惠等,保障企业重整后能正常复产、复工,逐步恢复企业信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破产管理人,深感前述实务中的问题,仅仅依靠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是无法解决的,基于此,2020年3月,浙江破产管理人协会向其会员单位公开征求关于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的具体建议、现有府院联动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正反面事例以及破产审判中亟需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问题,以期不断完善和丰富企业破产中的府院联动机制。

  四川德阳中院主办的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在重整受理前,在国资委、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二名债务人的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中国二重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与二名债务人及其股东展开了庭外重组谈判,达成了框架性的重组方案,并将其效力延伸至重整程序中,最终顺利完成重整,该案是预重整程序中运用府院联动机制成功实现重整的典型。

  北京昌平法院主审的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破产案中,鉴于“破产企业为正在经营中的管道燃气供应特许行业企业,处置工作涉及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隐患,该院与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多部门联动会商处置办法,实现破产审理过程中同步接管、稳妥推进,确保了近十万燃气用户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三、新形势下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预重整中的现实意义


  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审判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不言而喻。在经济形势下行,尤其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袭击下,运用好预重整制度,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能动性,为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解忧纾困,是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可行路径。预重整制度的核心功能为,就重整程序中必须完成的破产企业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识别、投资人引进、重整方案制定等关键事项先行查明或达成一致,并通过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则,将已经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延伸至重整程序中,以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如此,府院联动机制在预重整程序中大有可为,前述浙江、德阳、北京等地预重整成功的案例,就是预重整阶段及时发挥了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政府职能部门及早介入,协助法院和管理人及时查明了债务人企业的状况,了解债务人企业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和潜在风险,挖掘企业未来发展潜能,据此制定出可行的预重整方案,并通过重整方案落地执行来帮助债务人企业恢复经营,达到拯救企业走出困境的目的,为社会经济的整体稳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资料


1.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于2020年3月18日刊载的《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构建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21日第04版



关联阅读

刘新、李修琴,《注重发挥预重整制度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解忧纾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