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我所作为管理人依法处置企业财产 有效保障债权人权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京01破申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北京聚成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聚成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京01破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北京和展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聚成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全面接管聚成德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聚成德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实物资产主要为办公家具、厨房设备、废旧台式电脑等物品,二手市场价值不高,处置价款难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在北京破产法庭指导下,管理人将现有财产划分为三类后,制作了《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建议以财产变价方式进行处置。此后,在聚成德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一致表决同意以上述方案处置现有实物资产。


4月16日,管理人在提前报告并取得北京破产法庭的许可后,邀请意向方前往实物资产存放现场进行报价竞买。在北京破产法庭的监督下,经过三家意向方的现场竞价,最终成功变卖了包括厨房设备、废旧台式电脑等物品在内的企业实物资产,至此聚成德公司所有实物资产顺利处置完毕,依法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处置中的决定权,有效落实了破产程序中加强债权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要求。

该案是有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处置方案成功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典型案例。债权人会议行使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决定权是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债权人清偿利益、监督管理人勤勉尽责的重要途径,也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关注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前,相关财产处置方案应当事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同时,还规定了管理人不当处分行为的纠正,细化了管理人处分行为的报告义务及债权人委员会、法院行使监督权的范围和方式,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表决权,提升了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度,为破产程序公正高效运行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