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浅谈管理人职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是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人的核心工作。管理人在做好债务人(或破产人)财产管理的同时,重点是保证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进行财产处分与变现,为破产财产的分配创造条件。以下从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两个方面作简要论述。



一、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管理人在接收债务人的财产、账簿等资料的基础上,对债务人财产实施全面清查与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务人的财产。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有形资产管理

1.动产类。

  公司车辆等运输工具由管理人指定专人负责集中管理,查验车辆登记证、车况、年检、保险缴纳等情况,现场拍照留存,及时保养、维修故障车辆,按时年检与保险续费。若允许使用车辆,还需要由使用人向管理人作出安全责任承诺;若就地封存保管的,应当充分考虑保管场所的安全、消防等防范措施是否符合车辆存放要求,明确保管人责任,管理人还需要定期现场查验保管情况。

  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与人事档案、经营管理文件资料、涉诉案件材料、银行票据、账户密匙、税控盘、报关盘等财物,管理人应当与移交人通过现场清点、校验的方式直接接收与保管。

  公司办公设备与低值易耗品、生产设备、库存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废旧物品等,管理人应当指定公司留守人员与管理人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进行现场盘点并编制财产清单,若该类财产存量较大,管理人应当就地封存,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若该类财产存量很小或需要腾退存放场地的,管理人可另行委托仓储服务单位异地保存。


2.不动产类。

  办公用房、生产车间、仓库等房屋不动产,管理人在接管时,应当现场查验房屋的状况,为保护房屋的完整性与功能性而需要修缮的,应当及时提出修缮方案,报法院批准或债务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修缮。同时,管理人还需要查验房屋的消防措施与周边防洪设施是否到位,充分保障房屋安全。如果清算周期较长,管理人经报法院批准或征得债权人会议同意后将公司房屋对外临时出租,可使破产财产增值的同时还能起到有效维护的作用。

  公司的在建工程,管理人现场查验后,可单独拟定在建工程管理方案,经法院批准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安排续建、停建或转让等事宜。管理人在接管后至在建工程管理方案通过前,应组织在建工程负责人、施工方、监理方对工程的相关合同、工程预算、施工进展与条件、建材存量与供应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固化在建工程存量资产,同时,要求工程各方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与保卫工作。

  公司土地使用权所涉土地,管理人在接管时,应当依照公司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审批文件,现场核定土地四至与范围,查验该土地上的各种附着物状况,指定现场看护人员,防止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第三方侵占、损毁。



(二)无形资产管理

1.现金存款类

  管理人接管后,对于公司银行存款采取全面销户集中存款的方式,转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之需,债务人基本账户或一个结算账户可适当留存,对于现金存款由管理人的财务人员负责保管与核算。


2.权利资产类

  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首先应管理人与登记机关进行核实,确定相关权利;其次依法评估确定价值;最后在评估价基础上依法拍卖或变卖,转让相关权利。


3.对外投资类

  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管理人可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管理。

  对于全资子公司,管理人应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对全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全面调查,理清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除投资关系之外的财产调配与资金往来,及时依法解决互负债务问题。若子公司经营状态良好,应当保持持续经营,制定相关管理方案,防止股东权益贬损,为子公司股权转让创造条件;若子公司经营不善,具备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申请破产,进入非实质性的合并破产程序予以处置;具备拯救条件的子公司,可以通过重整或和解方式处置,实现股东权益。

  对于占控股权的子公司,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股东权,及时代表母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与管理,提出股权退出方案。同时,管理人也可参照全资子公司的方式,对控股公司的股东权益进行分析判断,做出最优化的股权管理方案。

  对于其他参股企业,管理人可依法申请对所持的子公司股权进行资产评估,为股权转让打好基础。


4.特殊财产。

  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特殊财产要特别注意。对设立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应详细登记,并严格审查担保合同。对于第三人合法占用或非法侵占的公司财产,管理人在接管时需要与移交人充分沟通,了解具体情况,确定清收财产的方案,依法予以清收。



二、债务人财产的处分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处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处分、保证债权清偿比例的最大化。在债务人财产可能有损害或者价值减少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适时、变通处分。


(一)处分流程及基本方式。

  管理人实施财产处分的行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急需处理的,应当经法院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同意,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法院许可。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进行变现,同时也包括行使破产撤销权、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等(暂不详述)


(二)特殊财产的处分方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从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法律对一些物品的流通进行特别的限制。如规定枪支弹药等对公共安全关系重大的物品,禁止任意流通,依法持有的,在破产清算时应当上缴枪支管理机关;黄金、白银等对稳定国家金融秩序有关的物品,由国家专门部门进行统一收购;历史文物的转让必须出售给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购单位等。


(三)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分权限。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管理人有权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第六十九规定,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以及其他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法院。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的事项不属于上述情形时,管理人均可在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依照债权人会议的授权方式,适时、灵活的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目前实践中,管理人处分债权人财产的行为,在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况下,一般均报经法院许可。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主旨】

  目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管理人何时可以处分债务人财产并无明确规定,法院对部分管理人基于筹措破产费用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往往不置可否,导致管理人在处分债务人财产时常常瞻前顾后,致使企业破产周期延宕和债权人成本增加。

贺云等与湖南省益阳市通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益阳市通程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称通程公司)于2000年4月13日成立。2014年6月4日,通程公司以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一审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益赫民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通程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湖南达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14年8月8日,通程公司管理人为甲方,贺云、刘国伏为乙方,签订了《湖南省益阳市通程水泥有限公司重整招商意向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出借偿债资金3680万元用于通程公司重整,通程公司现有的3000吨库存水泥作价60万元由乙方买受,同时约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通程公司裁定重整之日的资产抵押给乙方办理抵押手续,且通程公司现有股东的股权全部过户给乙方后,乙方在2014年9月30日付清余款。2014年8月15日,赫山法院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通过后,贺云、刘国伏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支付200万元,2014年10月15日支付3000万元,2014年10月23日支付200万元,2015年2月21日支付180万元,2015年2月15日支付100万元,共计支付3680万元偿债资金,余款60万元水泥款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通程公司管理人与贺云、刘国伏签订的意向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通程公司管理人向贺云、刘国伏交付库存水泥后,贺云、刘国伏以水泥质量不合格为由不支付相应价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贺云、刘国伏应当支付60万元水泥价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通程公司管理人主张贺云、刘国伏支付60万元水泥价款并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贺云、刘国伏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湖南省益阳市通程水泥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货款60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30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贺云、刘国伏承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