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预重整中债务人与临时管理人关系探讨

“临时管理人”近两年在各地方法院发布的重整/预重整案件办案指引中多次出现,专指预重整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确定,承担法院规定的职责,以协助法院在正式受理重整案件审查阶段,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中介机构,其法律程序中的地位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文件规定的“管理人”类似,但并不是所有法院都以“临时管理人”称呼之。为便于区分,本文将预重整管理人统一称为“临时管理人”,而“管理人”则指《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文件规定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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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人的指定

临时管理人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均应指定管理人,且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编制并公布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实践中,法院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极其少见。已制定重整/预重整案件的地方法院包括北京、深圳、江苏等地均明确,临时管理人应当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中指定(北京目前只有机构管理人名册,尚无新编制的个人管理人名册)。北京法院同时明确可以在管理人名册之外指定管理人的情形为:重整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成立金融机构的行政清理组,或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已经指定成立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的案件。即,一般只有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才有资格担任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的指定

实践中,破产案件管理人通过随机摇号和公开竞争方式指定,且随机摇号为一般做法,只有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或涉及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等疑难、复杂的案件,才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指定管理人。但对预重整案件中临时管理人的指定,除上述随机摇号和公开竞争两种方式外,北京、深圳、南京等均在办案指引中明确,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预重整参与人,共同或协商一致推荐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担任临时管理人的,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中介结构担任临时管理人。

虽然在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可以通过推荐的方式指定,但是临时管理人能否继续在重整程序中担任管理人,还需要根据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的表现由法院确定。

02

临时管理人与债务人的分工合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之一是全面接管债务人,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但重整案件有例外,《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除前述监督职责外,管理人仍要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职责。与此相对应,《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主体,即管理人与债务人谁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这种制度安排本身已经体现了对债务人营运价值的重视,重整制度的目的是挽救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但具备管理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多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在依法依规完成债务人清算程序中具有丰富的经验,但是企业运营管理的经验相对不足,在准确分析判断债务人陷入经营困境的原因、保证债务人重整期间的正常运营、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等方面,需要管理人与债务人充分的协调配合,而具体的企业重整中的运营管理,管理人并非是最佳人选。故在越来越多的重整案件中,允许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关于预重整方案的制定主体,北京、深圳规定为临时管理人,南京则规定为债务人。各地法院办案指引指出,预重整属于重整申请审查,并非正式受理重整,债务人尚未进入法定的破产程序,故其自身的正常运营不应因此而受到影响,临时管理人亦无需接管债务人,这也符合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的目的。同时,对债务人与临时管理人之间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和区分,主要体现为,债务人自行负责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临时管理人的主要工作是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资产、负债等情况,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以及债务人的其他行为,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等。虽然债务人与临时管理人的职责不尽相同,但是双方最终目标均为促成债务人重整成功。

预重整程序的启动以债务人自愿配合为前提,临时管理人是预重整过程中联结债务人、法院完成重整审查具体工作的的桥梁。只有临时管理人与债务人在各自分工的基础上,相互紧密合作,债务人方可借助临时管理人这一第三方,深度剖析陷入困境的原因以及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并通过临时管理人准确地传达给法院,由法院最终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





参考资料

1.当前管理人制度实践问题的思考,关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4月16日第08版;
2.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2019年12月30日;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2019年3月2日;
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 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