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专栏】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之申请执行人篇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系统地规定了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相关问题,使得执行追加当事人具有了实定法上的基础,有效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稳定了执行当事人预期。

诚如前述,本期将针对法律所涉及的法定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情形逐一进行延伸讲解。

01

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

1、申请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该申请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申请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有权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律师提示: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因此,申请执行人死亡或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力的主体,有权依法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2、申请执行人被宣告失踪:

该申请人执行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律师提示:根据《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该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应在原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范围内申请执行,不得自行变更执行范围。


3、申请执行人离婚:

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的情况下,该配偶有权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律师提示:依据法定原则,该条规定仅指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情形,不得做扩张解释,不能依据本条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02

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申请执行人合并:

申请执行人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律师提示:根据《民法总则》第67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3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无论是那种形式的合并,其权利和义务均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申请执行人分立:

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律师提示:根据《民法总则》第67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享有债权的一方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延伸讲解:此处需区分企业分立后债权与债务的不同承继方式。分立后的企业享有债务的,一般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申请执行人清算或破产: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律师提示:申请执行人清算或破产时,申请执行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是否有权在执行中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取决于申请执行人转让权利是否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


4、申请执行人被撤销:

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有权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若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有权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律师提示:《民法总则》第98条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该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若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03

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1、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律师提示:根据《合同法》第80、8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但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不得转让。如:人生性质的权利等。实践中法官依职权还会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合法性、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


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变更,仅存在上述8种法定情形,此外不可随意进行创设。下期我们继续谈谈对于被执行人追加相关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