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专栏】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之特殊被执行人篇

雷杰展达

执行专栏

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将案外人或第三人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能够将许多无法执行的案件及时执结到位,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承接上文,本文中将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的法定情形进行逐一介绍。根据事后救济途径的不同,将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分为“特殊”与“一般”情形。本篇优先介绍变更、追加特殊被执行人的情况。

一 /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4条第2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此处仅指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对于普通合伙人的追加将在后文中介绍。

二 / 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

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仅限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该被执行人的发起人则需要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三 / 抽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8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对于认定抽逃出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既要满足形式要件,也要满足实质要件。即,公司股东存在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等行为,且该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公司权益。

四 /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或

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9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上述情形在实务中准许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有:未在公司章程约定缴费出资期限内缴足款项即转让股权;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在有关判决作出后且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届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等。在未约定或约定出资期限不明的情况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了两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五 / 一人公司股东。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根据《公司法》第62条、第63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股东具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通过年度法定审计和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倒置来加重公司和股东义务,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六 /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1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有清算义务。若其未履行清算义务,且公司未经过清算程序即进行注销登记,会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或致权利落空,故此可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启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均需满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对于此条件的证明,法院通常以执行实施部门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为标准。在此条件下,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反之,如果执行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尚未完成处置,则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尚不确定,法院一般会认定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