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栏】预重整中意向投资人的条件和选任方式


文章导读:

预重整制度是挽救危困企业(以下称“债务人企业”)、帮助债务人企业获得新生的有力手段。预重整程序中的一项关键工作为引入意向投资人,参与重整方案的协商,为债务人企业注入资金或提供其他资源,缓解债务人企业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面临的经济困境或经营管理困境,最终达到恢复债务人企业营运价值的目的。在现有的各地法院关于预重整的相关规定或指引中,预重整阶段的投资人通常称为“意向投资人”,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确定其为投资人后,称为“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本文亦遵循此种惯例。在破产领域,“意向投资人”“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均为特定称谓,并与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严格区分,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法律规定也可作为预重整或重整中的投资人,但实践中对企业出资人在预重整或重整程序中的新增投资权益,是否与其他意向投资人或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平等对待存在争议。


一、

意向投资人应满足的条件

因债务人企业出现困境的原因、需要解决的问题、行业性质与未来市场前景等各不相同,意向投资人的选任标准也因此有所区分。综合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多份公开招募投资人的公告,对意向投资人的条件,原则性的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1、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比如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不存在(数额较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或“五险一金”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


2、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投资

一般要求提供财务或资金状况等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3、可以自由选择作为战略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

如作为战略投资人的,一般要求具有债务人企业所在行业的从业经验、管理能力等;


4、按照要求缴纳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需要明确牵头方、组员组成、合作方式、职责分工及权利义务,承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

意向投资人的选任方式

引进意向投资人是预重整阶段的基本工作目标,是形成预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前提,故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吸引和招募投资人。总体而言,意向投资人的选任主要包括自行协商与公开招募两种方式。


1、自行协商

预重整期间,一般情况下仍由债务人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任何限制,完全可以自主引进投资人,在这种情形下,意向投资人也可以是政府、法院、债权人或临时管理人以及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了解行业市场情况、具备商业判断能力的专业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推荐而来,由债务人企业、临时管理人与各方意向投资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沟通后,协商确定拟选择的意向投资人、备选的意向投资人,报主审法院审查、备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预重整仍遵循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故债务人企业自行引进投资人的,必须保证不得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2、公开招募

互联网时代,信息公开、传播的速度快,受众范围广,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为债务人企业的预重整引进意向投资人,不失为一种便捷、高效的途径。由于招募投资人的公告必须通过官方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保证了招募公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同时,临时管理人也可以在其他有影响力的平台发布招募公告,增加受众范围,提高招募投资人的工作效率。

预重整招募投资人的公告一般包括:申请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资产情况等可提供给意向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的信息;意向投资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招募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的报名方式及期限,提交投资方案等资料的时间和要求,保证金的交纳、使用、没收和返还,保密及其他承诺,投资人的选择和确定流程;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的联系方式等。

三、

意向投资人的知情权与投资承诺

意向投资人在与临时管理人、债务人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有权全面了解、咨询债务人的与预重整相关的所有信息,有权参与重整方案的协商。根据禁反言的原则,意向投资人在预重整阶段提交的投资方案等文件中的承诺,在重整阶段仍具有法律效力,意向投资人应当审慎、严肃对待己方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