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专栏】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之一般被执行人篇

雷杰展达

执行专栏

根据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的法定情形不同的事后救济途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分为“特殊”与“一般”情形。上期的【执行专栏】已经向大家介绍了变更、追加“特殊”被执行人的情形,本期将给大家介绍执行中追加“一般”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一 / 被执行人死亡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0条第1款,被执行人死亡的可申请变更、追加其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被执行人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律师提示:结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仅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若没有遗产,则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也无实际意义。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二 / 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0条第2款,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可申请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律师提示:财产代管人仅有配合义务,且仅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申请变更被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失踪人具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律师提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便进行合并的情况。基于公司合并效率优先,兼顾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原则,公司未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时,如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合并无效,也不妨碍公司合并的进程。异议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要求公司为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处,赔偿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中为了提高效率,可以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四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2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可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律师提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分立,无论上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 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3条,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六 / 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5条: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


律师提示:法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承担。对于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相互追加问题可分以下三种情况:1,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申请变更/追加法人单位为共同被执行人;2,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追加了法人为共同被执行人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可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无需申请追加;3,被执行人是法人,不能清偿债务,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无需申请追加。

七 / 被执行人为合伙企业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4条第1款,被执行人为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律师提示:一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仅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对有限合伙人的追加适用“特殊”追加程序,详见前文。

八 / 被执行人被吊销,撤销,责令关闭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2条,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九 / 被执行人在注销登记时有第三人书面承诺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3条,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律师提示:在企业注销过程中,登记机关以往会要求第三人作出担保,但是自简易注销制度实施后,此类担保在逐渐减少。

十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4条,在执行程序中,可申请变更、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十一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5条,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中变更与追加的案件往往涉及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案件审查过程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交错,法律关系复杂,司法实践中时有争议。故此,为保障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的公正和效率,必定要遵循变更、追加的法定原则。当事人不得突破《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中确定的事由,而直接援引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