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专栏】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之程序与误区篇

雷杰展达

执行专栏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异议案件的一种类型。按照执行异议程序案件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类型予以明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是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事宜的专门司法解释,以进一步弥补和完善民事诉讼法和原有司法解释对该部分内容规定的不足,特别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根据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某些情形下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

一 / 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程序及救济途径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依申请启动。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程序及救济途径如下图所示:

二 / 实务中的常见误区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0条第2款,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可申请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1、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执行中可以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答:2016年之前,关于强制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中央与地方做法呈现出众说纷纭的多元化现象。从最高院到各地方高院,态度多为允许、支持追加,甚至可以不经过追加当事人的程序而直接执行,直到2016年3月3日,最高院杜万华大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明确表达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2016年12月1日,《变更、追加规定》的颁布实施,明确界定了追加当事人的法定主义原则:即不得超出法定情形,不得援引实体裁判规则。故此无法通过援引《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为执行追加的依据。

2、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中可以申请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答:对“老赖公司”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三大法律途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受让股权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被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出现财产混同,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除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特殊规定外,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在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后,可否再次请求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基于追加被执行人事由法定的原则,追加股东获得法院支持后,再次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因缺乏法律依据,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4、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可否请求追加财产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答:在实务中,不乏存在申请执行人以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请求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但该理由并非法定追加当事人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虽然规定“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但并未增设执行阶段以此由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规则,故不能作为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直接依据。律师建议,申请执行人以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请求追加第三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应通过诉讼解决。

5、案外人作出执行担保后,申请执行人可否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答:大可不必!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其他人向人民法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时,自愿接受法院对保证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此对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这种情况下,许多案件申请执行人还向法院申请追加保证人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而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并不需要再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来实现。

6、申请执行人可否申请追加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答:不必不必!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一部分,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无需通过追加程序追加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执行实施部门直接执行分支机构财产。



执行程序中,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将案外人或第三人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能够将许多无法执行的案件及时执结到位,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项法律程序在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坚持追加的法定原则既可以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的利益,又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