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说】婚姻家庭编与原《婚姻法》、《收养法》的对比(一)





新规解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对现行相关法律等进行整合和部分修改,合体成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其中婚姻家庭编为第五编,共5章、79条,包括婚姻家庭与收养两部分内容。本文通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原《婚姻法》、《收养法》的对比,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款的变化内容及原因。





变化一

删除实行计划生育和鼓励晚婚晚育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变化:删除了原《婚姻法》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表述和原《婚姻法》第十六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表述。

解读:目前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新增人口在减少,现行人口政策已经不再严格限制生育,将来可能会鼓励生育,去掉实行计划生育的表述和我国现行的人口政策是一致的,新法将与新时代、新政策保持同步。因此在立法上删除了计划生育和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不再将其作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变化二

增设树立优良家风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变化:在原《婚姻法》第四条中增设了本条第一款。

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增设了树立优良家风的前提条款,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重要体现。近些年来,不少被查出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与家风家教关系密切,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既是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风尚,从源头上进行反腐,也对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有重要作用。

变化三

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变化:将原《收养法》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表述变更为“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解读:  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收养的规定纳入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被收养人都是具有人格尊严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应当受到尊重;由于被收养人基本上是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需要关爱和保护,因而收养必须以最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是我国儿童权利保障工作的进步。

变化四

明确亲属范围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变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为新增条款。

解读:这是自1949年以来,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第一次规定亲属的概念和种类,同时还规定了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具有重要价值。《民法典》中近亲属规定的变化将会牵涉众多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对其他涉及到“近亲属”的法律同样产生深远影响,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的变化。例如成年人监护人范围,赠与人撤销赠与范围,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形式,收养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变化等等。

变化五

禁止结婚删除疾病条款


变化:删除了原《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禁止结婚条件的条款。

变化六

婚姻无效删除疾病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变化:删除了原《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无效婚姻条款。

变化七

增设因疾病撤销婚姻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变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为新增条款。

解读变化5-7:因现行法律不再要求强制婚检,所以除婚姻法中规定的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外,婚姻关系并不会受到影响。然而司法实务中,因婚后发现配偶隐瞒了婚前即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而提出离婚的案例并不鲜见。但对于是否构成“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很难统一裁判标准,修改为“重大疾病”更符合常识认知,便于司法的认定与裁量。

婚姻关系具有特别的亲密性,夫妻之间互相应以诚相待,双方的重大事项应当互有知情权。因此患重大疾病一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配偶可申请撤销婚姻。

同时,该条赋予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的配偶以选择权,如果一方不介意另一方有重大疾病,可以继续维持婚姻。婚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单身男女双方有自由结合的权利,原《婚姻法》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条件,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民法典》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另一方当事人本人拥有是否认可婚姻效力的权利。

《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以上就是本期婚姻家庭编与原《婚姻法》、《收养法》的对比第一期的内容,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