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说】婚姻家庭编与原《婚姻法》、《收养法》的对比(三)




新规解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对现行相关法律等进行整合和部分修改,合体成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其中婚姻家庭编为第五编,共5章、79条,包括婚姻家庭与收养两部分内容。本文通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原《婚姻法》、《收养法》的对比,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款的变化内容及原因。





变化十五

增设婚内分割财产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变化: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为新增条款,吸收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提升了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层级,赋予了夫妻一方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要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者一方,体现公平原则。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例外,因此对“重大理由”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如果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愿解除婚姻关系,但另一方却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即可主张分割财产,否则就是迫使其提出离婚请求,不符合构建和谐家庭的倡导;在夫妻一方需要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分割财产有利于保障公民履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

在具体表述上,原司法解释是原则上不允许婚内分割,除非以上两种情况出现,民法典变更为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分割,表述上更显宽松,有利于司法实践中通过立案。

变化十六

删除抚养、赡养和残害婴儿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变化:删除了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条款;将“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表述变更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解读:本条在表述上进行了一些修改,删除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是过去贫困以及重男轻女地区存在的一些情况,现在已经不多见,而且也有刑法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另外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中,将“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修改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降低了父母主张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条件。

变化十七

删除子女随姓条款


变化:删除了原《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

解读:原《婚姻法》中关于子女姓氏的条款调整到了《民法典》人格权编,原则是随父、母姓,允许例外性规定,尊重少数民族习惯。这样更人性化,更宽松化,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

变化十八

增设确认亲自关系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变化: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为新增条款,部分吸收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否认制度的内容。

解读:由于现代婚育观念的转变,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越来越多,导致涉及亲子关系诉讼不断增加。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直接涉及抚养相关的权利义务。确认亲子关系,一般是对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血缘关系的确认,确认结果即作为履行抚养义务的依据;亲子关系否认,指父亲或母亲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婚生子女的婚生推定有错误,即可提出证据,向法院主张否定亲子关系,确认结果即作为结束履行义务、后续权利主张的依据。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根据该条规定,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提起诉讼的前提是有“正当理由”,但并未明确“正当理由”的范围,因此可以理解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以上就是本期婚姻家庭编与原《婚姻法》、《收养法》的对比第一期的内容,我们下期见!